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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在编制过程中,主要遵循以下思路:
一是明确各方责任。建设单位应积极推动落实区域削减措施在项目投产前完成,削减措施落实前不得排污。出让减排量的排污单位是落实削减措施的主体,应做出承诺并按时完成,并-申请变更其排污-。地方-对本行政区域环境负责,区域削减措施中涉及由地方落实的工作,地方-应主动落实。环评单位对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削减措施形成的减排量等-准确性负责。评估单位对区域削减措施进行技术评估,对其-性和合理性提出的技术评估意见。
二是强化事中事后-。生态环境部门在对建设项目进行环评和许可事中事后-时,重点检查其区域削减措施落实情况,对不落实的进行责任追究,并依托大数据、信息公开等手段推动削减措施的落实。如发现地方有未按承诺落实削减工作、提供治理措施、重复使用减排量的行为,视情采取通报、约谈、限批等措施;如由于区域削减工作不力导致区域环境恶化,问题-的纳入中央或-生态环境保护-。
三是做好环评与排污许可制度的衔接。建设项目建成后申领排污-时,如未完成区域削减措施,排污-核发部门不予核发其排污-。对于来自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固定污染源采取的削减措施,排污-核发部门及时将出让减排量的排污单位拟采取的削减措施、削减量、出让量和出让去向在排污-中进行记录。
四是做好与总量控制制度的衔接。区域削减措施完成后,由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完成的削减措施和减排量使用情况形成管理台账,与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管理制度进行衔接。
《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在地方生态环境标准方面有哪些亮点?
为进一步落实地方-生态环境负责制,推进地方生态环境标准的规范发展,《办法》重点针对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工作做出以下规定:
一是明确了应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情形。为了更有针对性地-环境和-环境风险,促进经济绿色高发展,《办法》规定了--应当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五种情形,并给出制定原则,为地方标准制定工作提供更为明晰的指引,有利于推动地方标准发展。
二是强调地方标准应始终保持严于-的基本要求。《办法》明确新发布实施的生态环境标准、生态环境风险-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控制要求严于现行的地方生态环境标准、生态环境风险-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生态环境标准、生态环境风险-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修订或者废止。
三是调整明确了地方生态环境标准的备案要求。《办法》明确规定地方标准备案的范围于地方环境标准、风险-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且该备案属于事后备案,不是事前-。备案不是地方标准生效的前提条件,我部备案与否,均不影响地方标准生效执行。
本次修订以提升环评制度的有效性为出发点,坚持问题导向,简化优化内容和技术要求,减轻企业负担,回归报告表本质,统筹考虑各项环评制度衔接要求。
一是分类管理,-指导。以生态影响为主的项目环境影响特点与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差别较大,关注重点不同,本次将报告表格式分为污染影响类和生态影响类两大类,分别设计表格,明确了各自填写重点。同时,为提高可操作性,配套制定了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明确填报内容、细化操作要求。
二是-重点,体现与报告书区别。本次修订明确了专项设置原则,专项数量一般不超过两个,避免不-的专项评价。对于需要开展专项评价的要求按照导则进行评价,对于不需要开展专项的要素重点-生态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取消了评价等级判定、模型预测、措施技术经济论证,简化了环境现状监测要求,原则上以引用现行有效监测数据为主。
三是与规划环评、排污许可、-衔接。与规划环评联动,充分利用规划环评成果、引用规划环评结论和现状评价数据。对以污染影响为主的建设项目,与排污许可衔接,主要环境影响和措施内容按照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填写,便于企业后续申请排污-。增加了“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检查清单”,为后续-提供明确、简单清晰的依据,-措施、执行标准,提升报告表实用性。
四是做好与现行管理要求的衔接。删除行业预审意见、社会环境简况、下一级生态环境部门初审意见等内容,将环境影响修改为与环评-平台信息挂钩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建设单位主体责任,报告表封面保留建设单位盖章,删除编制单位及盖章信息。
2021年全国生态环境保护-持续改进作风,构建与打赢污染-相适应的铁伍。坚决---。加大-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贯彻执行和督促检查力度。制定实施解决困扰-的-问题举措。深入开展--教育月活动,深化运用-执纪“四种形态”。认真落实--组织路线,努力建设高素质化干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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