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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从业人员从事-业务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从业人员应当熟悉法律、法规,具备从事-业务的财务会计水平和实务操作能力。
二、-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会计-和统一会计制度,维护-,保护委托单位-权益。。
三、-从业人员应当合理运用财务会计知识、技能和经验,保持职业谨慎,不应擅自处理超出代理职责范围的事项。
第二章 承接业务
节 了解委托人基本情况
第六条 在承接业务之前,-机构执业人员应当了解委托人基本情况,初步调查委托人内部控制制度,评估委托风险,并与委托人就约定事项进行商议,明确委托目的及范围。
第七条 -机构执业人员应当通过与委托人管理-座谈、实地参观、查阅以前年度会计档案等方法,了解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基本情况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第四章 会计交接
第十九条本指引所称会计交接是指以下三方面的内容:
一-机构初次接受委托或终止委托关系时,与委托人及其相关人员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二在办理日常-业务时,根据约定与委托人进行原始凭证等会计资料的交接手续;
三年度终了后,或根据约定与委托人进行会计档案的交接手续。
第--机构初次接受委托或终止委托关系时,与委托人及其相关人员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前,有关移交人员应当整理移交的各项资料,并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对未了事项予以书面说明。
第二十七条 年度终了后,-机构应当编制年度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等内容。交接双方应当逐项清点核对。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字确认。移交清册一式两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机构留存的一份应档保管。
第五章 业务规范
第二十八条-机构执业人员在办理-业务时,应当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按照-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以下程序及要求不得简化或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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