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保护,又称著作权,终目的不是“如何防止使用”,而是“如何控制使用”,版权法的实质是一种控制作品使用的机制。中国因特网版权保护的关键是在促进网络发展和保护著作权人利益间寻求平衡,当务之急是尽快完善这方面的立法。
版权,又称著作权,包含以下人身权和财产权:发表权,版权登记,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重制权,版权登记多少钱,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络传播权,摄制权,南京版权登记,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使用者权与版权---
早在前网络时代,为对抗作者享有的版权,一些学者就明确提出,包括读者和其他作品使用者在内的社会公众享有一种“使用者权”。根据这种观点,合理使用不仅是一种---抗辩,更是社会公众享有的积极权利。也就是说,一旦版权人将其作品在公众中传播,对该作品的合理使用就成为公众享有的一种“权利”。版权法只是授予版权人在有间内的有限权利,而将所有其他权利包括合理使用权都保留给公众,这已成为版权保护历史一脉相承的传统并体现在网络时代的---中。例如,1992年,美国第九巡回上诉法yuanaccolade公司出于兼容目的解构sega公司软件代码的行为属于合理使用行为。[5]此后,为达到兼容效果而解构他人软件就成为一种权利。而在另外一个案例中,如何版权登记,美国法yuan---,如果版权法要实现其促进知识进步的目标,就必须为合理使用留出合适的空间。[6]因此,一些学者坚持认为,合理使用是公众享有的一种如此强有力的权利,以致于可以---不考虑旨在排除合理使用的合同条款或者技术保护措施的---。总之,版权保护与版权---恰如版权天平两端的砝码,任何一端砝码的不当增减固然会导致天平暂时失衡,而完全去掉“版权---”的砝码则势必摧毁版权天平本身。正如经济学家所津津乐道的,时代在不断变化,但对经济学而言,“有所改变的只是而不是问题本身。”对于版权法来说也是如此:在网络时代,版权天平还是那架天平,砝码还是那两种砝码即“版权保护”与“版权---”,立法者的任务也依然是保持天平的平衡,有所改变的只是天平两端托盘中的砝码数量以及为维持平衡而增减砝码的频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