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商标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注销商标用,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或者注销其商标在部分商品上的注册的,应当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的注销手续,并交回原《商标注册证》。
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或者注销其商标在部分商品上的注册,经商标局核准注销的,该注册商标权或者该注册商标权在该部分商品上的效力自商标局收到其注销申请之日终止。
商标注销
注册商标经申请注销是商标注册人主动放弃商标权的行 为。注册商标部分注销是指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在部分商品上的注册商标权的行为。
注册商标被注销的,原《商标注册证》作废;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商标在部分商品上的注册的,注销商标小类,由商标局在原《商标注册证》上加注返还,或者重新核发《商 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商标注销是指商标局根据商标注册人本人、或者他人的申请,将注册商标注销或部分注销的法律程序。
公司注销 商标
申请人可以直接到行政管理-商标局办理注销申请,也可以委托代理组织办理注销申请。根据《商标法》第十八条规定,外-或外业应当委托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注销申请现不需要交纳任何商标规费。
注册人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或部分使用商品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1:注销申请书;
2:直接办理的,应附上申请人有效件复印件,注销商标,以及经办人的;
3;委托代理组织办理的,除应上附申请人有效件复印件外,商标注销 费用,还应附上商标代理委托书;
4:交回原《商标注册证》,不能交回的应说明原因;
5:共有商标的注册人申请注销时,应由代表人办理申请手续,但需要附上其他注册人的书面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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