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一方-期间继承的房产,放弃继承权了还能分割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能了。即使是-期间继承的房产,当时未分割,过后也可以---放弃继承权。放弃了另一方就不能要求分割了。
判z决书节选:
原、被告于1993年10月27日在汕尾市登记结婚,2012年2月23日原告向法z院------。2012年5月4日法z院一审判z决---。后被告提出上诉,2012年11月30日二审作出调解书,双方同意---。被告于2013年4月3日出具了一份《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声明放弃对于某小区房产的继承权。原告---要求分割该房产。
法z院认为,原告在本案中请求分割被告在-存续期间继承的遗产包括:深圳市福田区某小区某房产。关于深圳市福田区某小区某房产,被告提交的《公---》证明被告已放弃房产继承权,并且房产产权资料电脑查询结果亦显示该房产已于2013年4月24日过z户到被告赖某名下。
根据上述查明事实,原告在本案中请求分割的遗产,被告均已放弃继承权。根据《z高人民z法z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的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购房如何分割咨询,致其不能履行-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被告并未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其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有效,因此对于原告的诉z讼请求本院---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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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复婚后当初的---协议还有效吗?
6年前,张女士因郭先生有毅然提出---,郭先生同意房屋归张女士一人,并写下协议到民z---签字盖章。---后张女士忙于他事,一直未到房产将该---上郭先生的名字去掉。后两人因孩子一来二往旧情复燃又复婚。但不多久,郭先生故伎重演。张女士再次提出要求---。此时的郭先生振振有词,提出市中心房子产证上有夫妻两人的名字,该房应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那么,当初的---协议还有效吗,房子郭先生有份吗?
律师解答:复婚后,原---协议的效力应从人身和财产两个方面进行分析:首先,原协议书涉及---以及孩子抚养方面的条款,随着男女双方的复婚而失效。其次,原协议书涉及财产分割方面的条款,---诉z讼程序咨询,不因男女双方的复婚而当然失效,仍然具有法律效力,---双方仍具有约束力。因此除非双方重新签订一份关于财产分配的协议书,否则原---协议中对于财产分配的约定依然生效。
我国《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又根据《-法》规定,夫妻可以书面约定-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因此根据张女士与郭先生的次---协议,房子归张女士所有。该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因此具有法律效力。该房产虽然没有完成转让登记,只是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方的权利。但是由于双方在---协议中已明确了房子的归属,使原家庭财产已---变更为张女士个人财产。
综上所述,张女士与郭先生复婚,只是双方重新确立夫妻关系,由于双方在复婚前后对财产关系没有重新约定,则原---协议中关于财产的约定当然有效,故应当确定原市中心的房子应为张女士复婚前的个人财产。因此在第二次---过程中,不应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广州一方婚前房产,婚后加了另一方名如何分割?
律师解答:婚前共同购买的房产,由于当时还不是夫妻关系,房产属于按份共有。如一方能证明出资额,则按出资额确定,如双方都不能证明出资额,则视为等额享有。
判z决书节选:
法z院认为:《-法》第十七条第z一款规定:“夫妻在-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五其他应当z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本案中,任某、欧某双方共同作为签约主体于2003年6月28日就涉案房屋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涉案房屋的《广州市花都区房地产产权情况表》亦显示房屋的权属人为任某,共有权人为欧某,但双方于2006年×月×日登记结婚,故对于欧某主张涉案房屋属于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不予支持,应视为其二人的共有财产。《物权法》第z一百零三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双方购买涉案房屋未建立家庭关系,花都区咨询,且亦未对共有方式达成约定,故双方对于涉案房屋的共有为按份共有。《物权法》第z一百零四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的,视为等额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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