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需要扩展其获证产品覆盖范围的,应当向机构申请---的扩展,机构应当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获证产品的一致性,确认原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经确认合格后,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单独出具---或者重新出具---。
机构可以按照规则的要求,针对差---补充进行产品型式试验或者工厂检查。
认-统一规定强制性产品---(以下简称---)的格式、内容和强制性产品标志(以下简称标志)的式样、种类。折叠第二十一条---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委托人名称、地址;
(二)产品生产者(制造商)名称、地址;
(三)被委托生产企业名称、地址(需要时);
(四)产品名称和产品系列、规格、型号;
(五)依据;
(六)模式(需要时);
(七)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
(八)发证机构;
(九)---编号;
(十)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