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许可
商标许可又称商标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允许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一种法律行为。在商标许可中,商标注册人为许可人,被许可使用商标的一方为被许可人,双方可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仅表明被许可人取得按约定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权利,并不导致商标权发生转移,商标权仍由许可人商标注册人所有。根据《商标法》第43条的规定,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
商标许可按许可方式可分为独占许可、排他许可和普通许可。
商标许可备案
《高人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3条规定:“商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商标使用许可包括以下三类:一独占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商标使用许可,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二排他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许可合同,商标注册人依约定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但不得另行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三普通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江西商标许可,并可自行使用该注册商标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商标使用许可
《商标法》第43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商标许可备案,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被许可人应当-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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