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海关接受了进出口货物的申报,对相关单证资料进行了核查,查验了实际的货物,并在纳税义务人---税费之后,在货运单据上签印放行。需要注意:没有经过海关放行的---货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提取或发运货物。进出口货物因各种原因需海关特殊处理的,可向海关申请放行。海关对的范围和方式均有明确的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向海关申报。进口转关运输货物的收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运输手续,有关货物应当自运抵指运地之日起十四日内向指运地海关申报。
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及《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规定,凡列入《种类表》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均应在报关前向商品检验机构报验。报关时,天津港口进口设备清关,对进出口商品,海关凭商检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和“出境货物通关单”进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的验收。对规定的其他进出口管制货物,报关单位也必须向海关提交由主管部门签发的特定的进出口货物批准单证,由海关查验合格无误后再予以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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