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排污许可年度执行报告,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污染---法》《------水污染---法》的规定,---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停产整治:
一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污染物、水污染物进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物、水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发l部门应当---办理排污---的注销手续,并在全l国排污---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
一排污---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排污单位被---终止的;
三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排污---发生遗失、损毁的,排污单位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核发l部门申请补领排污---;遗失排污---的,在申请补领前应当在全l国排污---管理信息平台上发布遗失声明;损毁排污---的,应当同时交回被损毁的排污---。
核发l部门应当在收到补领申请后十个工作日内补发排污---, 并在全l国排污---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
排污---正本和副本应载明排污单位名称、注册地址、-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生产经营场所地址、行业类别、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代码等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以及排污---有效期限、发证---、发证日期、---编号和---等信息。排污---副本还应载明主要生产装置、主要产品及产能、主要原辅材料、产排污环节、污染---设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等信息。对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可作适当简化。各地可根据管理需求在排污---副本载明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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