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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监理责任范围
工程监理责任的范围主要应涵盖两个方面:其一必须是涉及工程本身,现场管理有别于工程管理,前者为承包商责任范围,后者为监理责任区间,凡与工程本身无关的责任事故,若追究监理企业或者监理人员的责任是没有依据的。比如临时建筑、临时用电、搭设脚手架、各种建筑材料的装卸、现场运输设备运行等,因并不构成工程本身,因而即使发生责任事故,也不应追究监理企业或者监理人员的责任。其二,必须涉及工程,因为业主是工程的-责任人,工程监理企业作为社会中介服务组织,其权力、责任和义务是受业主委托而派生的,任何监理企业不可能超出业主委托职责外而产生新的权力和义务。所以,监理企业不仅要对工程事故承担相应责任,而且还必须对因工程事故引发的包括安全事故在内的其他事故承担责任。
二、工程监理责任依据
监理企业责任依据主要来源于-的规定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建筑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据法律、行-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该法明确规定了监理企业对工程实施投资、工期和三控制。《合同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法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规的规定”。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委托人可以-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上述两条规定了工程监理的基本依据和揭示了“约定大于法”的市场经济的基本理念。
其次,监理责任的来源主要应通过监理委托合同来体现,目前可以参考的有《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文本》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因为业主的所有责任均有可能委托监理企业履行。我们认为监理企业应认真研究和分析现行-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中涉及监理责任的相关规定,在委托监理合同尽量补充可能涉及监理责任方面的内容并予以明确约定,监理企业应依据监理合同履行-管理职责。监理委托合同将是监理企业保护自身-权益不受或者免受-以及界定监理-的基本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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