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二手房买家多次变更-z款方式,卖家有义务配合吗?
张静律师解答:如合同有约定则从约定,如无约定,卖家在不影响自己利益的情况下,应适当配合,超出适当范围外的要求,可以-。
判z决书节选:
双方当事人确因首期-资金差额问题产生争议,李买家实际需要支付的-资金超出《税费计算表》中估算的-资金。李买家变更-z款模式为“贴息-”,且取得银z行同-书,李买家签署-z款申请资料,该事实-证实双方以实际行为变更了按揭-z款模式,即从“公z积金商业-z款组合-”变更为“贴息-”。第三次,-名称为“东晖园x座xxx售后-”的沟通过程中,李买家在取得“贴息-”的中国银z行同-书后,又以“贴息-”月-金额可能略高于“组合-”为由反复多次提出要求按合同履行,卖家不肯配合过户咨询,即再行要求变更合同-z款方式为“公z积金商业-z款组合-”,此为新的合同变更请求,应当征得合同向对方的同意,2018年8月31日,陈卖家一方已通过微信回复的方式,同意配合再行变更-z款方式为“组合-”后。在此情况下,陈卖家一方及乐某公司多次在-“东晖园x座xxx售后-”中催促李买家履行合同义务,陈卖家一方多次通过邮政速递方式向李买家合同约定的通讯地址及工作单位邮寄催促函及律师函,李买家均未予理会,天河区咨询,既不向银z行或按揭机构提起“组合-”申请,亦不按照原“贴息-”同-书履行合同义务。综上,李买家的行为已构成《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之约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守约方陈卖家行使合同解除权,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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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为套取-z款与他人签订虚z假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吗?
张静律师解答:无效。银z行知道房屋买卖合同虚z假仍签订担z保-z款合同的,-z款合同也无效。相关法条:
《广东省高z级人民z法z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的指引》第十二条:出卖人为套取-z款与他人签订虚z假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依照民z法总则第z一百四十六条第z一款的规定,认定买卖合同无效。
金融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房屋买卖合同虚z假,仍然与买受人签订房屋担z保-z款合同的,该-z款合同亦属虚z假,应当认定无效。该-z款合同关系实际存在于金融机构与出卖人之间, 合同效力依照民z法总则第z一百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民z法总则第z一百四十六条第z一款: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z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z法总则第z一百四十六条第二款:以虚z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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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夫妻一方擅自-共有房屋,适用善意取得吗?
张静律师解答:如受让人是善意,则适用善意取得。如不是善意,则不适用。
《-法司z法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z法z院不予支持。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一方擅自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或转让给他人,是无权-行为。
在夫妻另一方事先不知情、事后未追认的情况下,如受让人并非善意第三人,所有权人有权根据物权的追及效力要求非z法占有人返还财产,夫妻中的-方可以行使物上请求权,以配偶和婚z外-者为共同被告,请求法z院判令其返还财产。
涉及具体处理问题,比如夫妻一方赠与婚z外-房产,究竟是返还房屋还是返还相应的购房款。我们认为,一般可分为两种情况:1、如果赠与人给予受赠人钱款让其购房、购车等,买家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咨询,赠与行为被确认无效后,受赠人应返还相应的钱款;2、如果赠与人是把原来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屋、车辆等变更登记至受赠人名下,合同前后约定矛盾怎么办,受赠人则应返还原房屋或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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