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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佛山买法z院-房限购吗?需要提供购房-明吗?
律师解答:广州目前限购需要购房资格,佛山2015年5月1日起取消限购政策,不需要购房资格。
附:广东省高z级人民法z院、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在审判执行、办理公证工作中落实住房限购政策的意见》的通知(2013年12月27日发布,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和省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要求,近年我省广州、深圳、佛山和和珠海等城市先后实旋了住房限购政策。为切实落实住房限购政策,现对审判执行、办理公证工作中涉及住房产权转移的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凡涉案住房在限购区域内且住房限购政策实施未办理过户登记申请手续,原告以履-屋买卖合同、以房抵债协议等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被告协助办理住房所确权转移登琵至原告或第三人名下,该原告或第三人为自然人的;如提醒买受人正确处理历史-问题,阐明行政主管部门对违z法建筑物有权采取“限期改正并-款、限期拆除、没收实物或违z法收入”等-措施。人民法z院应当在囱当事入送达《受理-通知书》的同时;送达《提交<购房-明>;告知书》,告知其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住房所在地房地产登记机构出具的《购房-明》。
当事人在其他诉讼孛达成以房抵债协议的,或者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调解协议涉及房屋买卖、以房抵债的,按以上意见办瑗。
当事人请求确认住房所有权归属或者达成确认住房所有权归属的调解协议,人民法z院认为可能规遂住房限购政策的,按以上意见办理。
当事人不能提交《购房-明》的,人民法z院依照《合同法》第z一百一十条第z一项的规定对其办理过户登记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凋解协议的相应内容不予确认。
二、人民法z院在实施导致》限购区域内的住房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执行行为前执行依据要求办理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的除外,应当告知拟取得该住房所有权的自然人在指z定期限内提交《购房-明》。该自然人不能提交的,人民法z院不得实施相应的执行行为。
三、公证机构在办理涉及本意见第z一条规定的房屋买卖合同及其他具有以房抵债内容的合同、协议公证时,应事先告知公证申请人在办理过户登记时应具有相应的购房资格,不具有购房资格的申请人将自行承担无法办理过户登记的风险。
四、当事人根据《提交<购房-明>;告知书》:向住房所在地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购房-明》房地产登记机构应于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
五、本意见实行以前尚未审结的一、二审-和尚未执行终结的执行-,参照本意见执行。
六、本意见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广州购买司z法-房后需要-腾房吗?
律师解答:如屋里居住的人不肯搬出来,就需要另外-腾房-。胜诉后申请法z院-,执行法官会把房屋腾空交付给购买人的。具体操作请当面咨询律师。
判z决书节选:
法z院认为:《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与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第十九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至于车位管理费和租金,因陈某只举证证明其为案涉房屋的物权人,并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其享有相关车位的使用权和管理权,故对该部分请求,不予支持。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2013年12月23日,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核发吴某为涉讼房屋所有权人的房产权,对外产生公示的效力。黄某和陈某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有错误,或不动产登记簿无效,黄某或陈某为涉讼房屋-的占用、使用人的事实。《物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的权利。”。第三十七条规定“-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吴某于2013年12月23日取得涉讼房屋产权,黄某、陈某负有将涉讼房屋移交给吴某的法律义务,但黄某、陈某负以其为房屋权属人为由,一直控制占用涉讼房屋,显属无理,其应将涉讼房屋交回给吴某管业。现陈某飞拒不交付涉讼房屋,致使吴某无法使用房屋获得利益,损害其的物权,因此陈某应赔偿吴某的-,支付房屋使用费给吴某,吴某要求从房管部门确定其取得房屋产权日次日即2013年12月24日起计付使用费,法z院予以支持,标准应参照广州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公布的涉讼房屋同地段同类型同时期房屋租金标准,或具有房屋租金评估-机构评定的同期房屋租金标准,计至涉讼房屋交回给吴某管业之日止。
广州原业主对生效判z决-能-搬出已被-的房屋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能。因虚z假租赁合同之-,相互串z通之“承租双方”往往具备较为紧密的关系,若不具可-性,则难以达到相互串z通以逃避-或-执行之目的。如原业主对已生效判z决-,应通过申请再审或提请检z察院抗诉的方式启动再审程序,推z翻之前的判z决实践中基本上无法推z翻,而不能不履行已生效的判z决。新业主通过法z院-途径购买到房屋,就有权-原业主搬出房屋并按市场租金标准支付房屋使用费。如下面这个案子就是这样判的。
法z院认为,本案为返还原物-。王某通过司z法-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其所有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另外,即使执行申请人不是抵z押权人,也不影响房屋的-,只要将-所得钱款支付给抵z押权人,就同样视为已通过-实现抵z押权。郑某、陈某占有使用涉案房屋没有法律依据,-应当向王某腾空交付涉案房屋并支付占有使用期间的房屋占有使用费。王某的全部诉z讼请求合理-,法z院予以支持。其中需要说明的是,涉案房屋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市×景花园,建筑面积133.06平方米,故王某主张每月5000元租金没有超出市场租金价格,法z院予以确认。对于郑某、陈某的抗辩意见,法z院认为,首先,郑某、陈某为一家人,均居住于涉案房屋,且不同意腾空交付房屋,故陈某为本案适格被告;其次,郑某、陈某就郑某之前-发生原因及法z院审判执行提出的异议,与本案返还原物-没有直接关联性,郑某、陈某可循合理途径表达。因此,法z院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z决如下:一、被告郑某、陈某于本判z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王某腾空交付位于广州市白云区骏×街×号30×房;二、被告郑某、陈某于本判z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按照每月5000元的标准向原告王某支付自2018年2月22日起至腾空交付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违z法建筑物的建造过程不-,故被执行人不能取得违z法建筑所有权,而仅享有占有利益,无绝z对排他性,不得对抗执z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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