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员工迟到、早退发生交通事故,是工伤吗?可可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对于《---条例》规定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要点有二:一是“在上下班途中”;二是“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本案中崔某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次要责任,符合“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的条件。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员工是否在“上下班途中”---。判断“上下班途中”的依据,除了“合理的上下班路线”外,还包括“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安徽可可法律事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告知广大的-关于经济---,不是110的管理范围。本案中,崔某是在距离下班尚有4个小时的情况下,不顾其他员工的阻止,违反公司的规定---离开公司,其行为显然已超出了正常上下班时间的范畴,因此不符合
工伤认定中的“上下班途中”这一要件,不予认定工伤是正确的。那么,对于日常工作中发生的迟到、早退等情形,如果在路途上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呢?我们倾向于认为,如果是合理范围内的迟到、早退,仍然属于正常上下班时间的范畴,途中发生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反之,则不应当认定为工伤。防范风险是
法律顾问的基本功能,律师在担任企业法律顾问之时,一般需要对企业进行风险评估。律师的这种评估,是基于法律规则、实务经验形成的。安徽可可法律事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在“合同法在合同---实务中的理论和应用”为主题,---邀请了安徽可可法律事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法律顾问,解答企业遇到的法律疑难问题,传播法律知识,促进园区企业的-发展。对企业进行法律风险评估,不能是简单地走过场,而应该设计相应的风险评估表格,经由律师谈话、资料分析甚至尽职调查等方式来测评。这种风险评估报告,内容上需要涵盖前述企业法律风险的各个方面。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由律师出具的法律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基本能够反映企业的风险状况与应对风险的相应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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