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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招牌商标咨询服务放心-

发布者: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0-4-20 





广州公司方履行协助选址和店面设计义务后,加盟商不用怎么办?

1、公司方履行协助选址和店面设计义务后,加盟商不用怎么办?

    律师解答:视为公司方已经履行了协助选址义务。

判决书节选:

被告于7月23日派员至原告处进行店铺选址考察,并以《商圈评估登记表》的形式提出选址建议,被告另于7月28日及8月4日通过电子邮件向原告发送平面布置图、效果图及店面设计模板等资料,虽然原告对被告的选址、店面设计的过程及结果不满意而终未采用被告的选址建议及设计方案,但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的店铺选址及店面设计不符合合同约定,故本院认定被告的上述行为已履行店铺选址建议、店面设计的合同义务。根据该规定,商业特许经营的基本特征为特许人许可被特许人使用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被特许人在合同约定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

1、未在公司方处采购原料,可以---培训吗?

   律师解答:如合同有明确约定就可以,如无约定则不可以。

被告在《茗记甜品经销商合同》中约定原告加工所需原材料必须采购被告指z定的品牌或同等品牌,但未要求必须在被告处购买,故原告不在被告处购买设备及原料并不能构成被告不向原告履行发货及培训义务的正当理由,在原告向被告明确提出培训要求的情况下,被告要求原告填写并发送《带店老师预约表》不能成为被告提供培训服务的---前提,被告无正当理由至今未向原告配送物料、提供培训的行为构成违约。判z决书节选:本院认为:关于第z一个争议焦点,涉案《合作协议书》的性质。


广州联营经销合同属于特许经营合同吗?

本院认为:《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即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即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据此,原告与被告盈x公司签订的《联营经销合同》是包含商业特许经营特性的合同,且原告在合同约定的地址按照被告模式开始实际经营,即原告与被告形成实质的加盟即特许与被加盟即被特许关系,故本案属于特许经营合同---。首某公司在某天使宣传册宣称“某天使,中国烘焙领z先品牌”“全国拥有门店500多家”,但其一审提供的《广州市某天使部分加盟门店地址》显示,其仅有12家加盟店。原告与被告盈x公司签订的《联营经销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体现,且不违反我国---的相关规定,属于---有效的合同,双方均应全z面依约履行自己的义务。


广州加盟---中,公司停止服务了还要付品牌管理费吗?

  律师解答:要付,但金额可以减少,如只付一半。因为品牌管理费包含品牌支持和经营管理等服务,停止服务便停止了经营管理服务,但品牌支撑服务还在,所以品牌管理费应折价支付。

判z决书节选:

《管理---合作协议书》约定协议期限内七某酒店向管理店提供品牌支持和经营管理等服务,作为对价爱某酒店和张某应按管理---店营业收入5%的标准支付费用。爱某酒店和张某在七某酒店对管理店采取停业措施之日起至2017年4月21日仍在诉争管理店悬挂“7”或“7天连锁酒店”的标识继续经营,爱某酒店和张某使用了七某酒店相关商标、商号或装修装潢,其行为使公众误以为该酒店仍是七某酒店的在线管理店,七某酒店主张爱某酒店和张某支付品牌使用费的请求符合合同的约定,合理---,法z院予以支持。对此本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解除后,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至于爱某酒店和张某自营期间品牌使用费的计算问题,本案中爱某酒店和张某没有举证其该时间段的营业收入,七某酒店是按照其经营管理店期间所收取的月平均费用标准计算自营期间品牌使用费并无不当,法z院对七某酒店该计算方法予以采纳。但爱某酒店和张某此种自营行为实质上是脱离七某酒店的管理自行经营管理店,由此七某酒店在其对管理店采取停业措施后之日起也因此不需要履行管理经营该店义务,7某酒店主张爱某酒店和张某支付品牌使用费的金额并没有减去七某酒店在该店对管理店采取停业措施后之日至2017年4月21日期间经营管理该店的成本支出,故法z院结合合同的性质及---实际情况,酌定七某酒店该成本支出为七某酒店主张收费期间费用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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