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垃圾清运方案
1.1.1 生活垃圾处理应以保障公共环境卫生和人体健康、防止环境污染为宗旨,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
1.1.2 应尽可能从源头避免和减少生活垃圾产生,对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尽可能分类回收,实现源头减量。分类回收的垃圾应实施分类运输和分类资源化处理。通过不断提高生活垃圾处理水平,-生活垃圾得到无害化处理和处置。
1.1.3 生活垃圾处理应统筹考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生活垃圾转运、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等重点环节,落实生活垃圾收运和处理过程中的污染控制,着力构建“城乡统筹、技术合理、能力充足、达标”的生活垃圾处理体系。
1.1.4 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应纳入-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和综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促进生活垃圾处理的产业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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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坚持城乡统筹,又考虑农村
实际情况目前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工作已经由城镇延伸到农村,全市已经形成了-的氛围,有的农村地区垃圾分类比城市做得-。考虑到城乡协同发展, 《条例》明确适用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包括城市和农村。农村地区在符合环境污染---要求的情况下,可以对本地区产生的厨余垃圾实现就近就地处置。基于有的县(市)目前尚不具备生活垃圾分类处置能力,《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可以不分类并明确过渡期。过渡期的区域和期限由市---规定。这样既体现城乡统筹的要求,也符合目前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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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如何分类是分类管理的首要问题, 《条例》将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分法”作为我市生活垃圾分类的基本标准,并在附则做了详细的列举阐释。将厨余垃圾从生活垃圾中分离出来,主要是基于宁波实际,与市民生活习惯息息相关。将厨余垃圾分离出来单独处置既可以提高焚烧处理效能,减少污染排放,又可以减少垃圾总量、处置后能替代化肥-土质。
除了四个基本分类,《条例》还对无法投放至收集容器的大件垃圾、装修垃圾、绿化垃圾的分类投放要求作了规定。这个规定既回应-关切、还将大件垃圾、装修垃圾、绿化垃圾与基本分类作了一定区分,符合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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