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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建筑规范
基本规定
3.1 住宅基本要求
3.1.1 住宅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条件和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
3.1.2 住宅选址时应考虑噪声、-、电磁辐射和工程地质灾害、水文地质灾害等的不利影响。
3.1.3 住宅应具有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
3.1.4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套内空间和设施应能满足安全、舒适、卫生等生活起居的基本要求。
一般规定
住宅结构应能承受在正常建造和正常使用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作用和环境影响。在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内,住宅结构和结构构件必须满足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要求。 住宅结构不应产生影响结构安全的裂缝。邻近住宅的边坡的设计使用年限,不应低于受其影响的住宅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公共建筑:是指供人们购物、办公、学习、旅行、体育等使用的非生产性建筑,如办公楼、商店、旅馆、影剧院、体育馆、展览馆、医院等。住宅结构材料应具有规定的物理、力学性能和耐久性能,并应符合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原则。
主要抗震措施:水泥白灰混合砂浆砌筑墙体,砂浆标号应大于10号;窗台的底面檐口处,应做成锐角形或半圆凹槽叫“滴水”,便于排水,以免污染墙面。檐口转角部位可配置适当钢筋;中间的两个人字架房屋用螺栓与外墙锚固在一起;屋架中间用剪刀撑来加强稳定性。屋面可以用水泥或粘土瓦制成。砖混结构中的“砖”,是指一种统一尺寸的建筑材料,也包括其他尺寸的异型黏土砖、空心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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