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设施简介
交通安全设施对于保障行车安全、减轻潜在事故程度,起着重要作用。-的安全设施系统应具有交通管理、安全防护、交通-、隔离封闭、防止眩光等多种功能。如果行为人已经着手破坏交通设备,-接触破坏对象,破坏行为尚未实行终了,由于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如被-、制止,没有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毁坏的危险状态,应视为本罪的未遂。为了防止交通事故,-交通顺适,发挥道路的功能,必须设置交通安全措施,根据交通流的需要及地形、地物的情况,道路上-时应设置人行跨路桥包括地下人行横道,栅栏、照明设施、视线-标志,紧急联络设施及其他类似设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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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交通设施罪
概念
破坏交通设施罪17条、19条款,是指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以交通设备为特定破坏对象的危害公共安全。如果破坏行为只是可能影响交通运输安全,但尚未达到-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
破坏交通设施罪有既遂、未遂之分。根据本条的规定,本罪属于危险犯,其既遂并不要求必须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毁坏的实际结果,而是以具备-的客观危险状态为标志,即破坏行为只要-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无论是否造成---后果,均构成本罪既遂。如果行为人已经着手破坏交通设备,-接触破坏对象,破坏行为尚未实行终了,由于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如被-、制止,没有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毁坏的危险状态,应视为本罪的未遂。反之,破坏那些虽然也是交通设施,但不直接关系交通运输安全的交通设施,则不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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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
一破坏交通设施罪与罪的界限在实践中,出于不法占有的目的,交通设施如铁轨上的枕木,偷割使用中的---电缆,从保障交通运输安全的电气设备上偷拆电子元件等,从而---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与罪容易混淆。两者虽然都是以不法占有为目的,秘密财物,但前者的界限根据《------治安管理-条例》第-第8项的规定,破坏交通设备的一般行为是指在铁路、公路、水域航道、堤坝上,挖掘坑穴、放置障碍物,损毁、移动指示标志,可能影响交通运输安全,尚不够-的行为。7.公路监视系统在可能-危害行人安全的地点、路段及可能成为路线上交通堵塞的地点、路段应根据需要设交通监视设施,监视平时交通车流,若发现紧急情况,立即采取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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