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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青-的-律师品牌企业 天津承讼律师事务所

发布者:天津承讼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0-6-26 
 





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只要求---,不申请宣告

事实上,2015年《民诉法解释》第217条已明确规定了:“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只要求---,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或的---,人民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用公告送达文书。”根据该条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没有申请宣告---而直接------的,人民应当受理,并且---公告送达文书。 基于上述原因,在审判实务中,有的对财产分割一并处理,有的只对---作出,不对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做法不统一。这无疑影响了裁判的统一性、性。 子女抚养难以处理 由于被告下落不明,夫妻双方不能就子女随哪方生活及抚养费的承担问题进行协调,也剥夺了子女选择跟父母---定一方生活的权利。


一方下落不明前---确已的证据

从实践中反应的情况来看,当一方下落不明时,另一方提出的证明一方下落不明前---确已的证据,因未经相对方到庭质证,而使在是否采信的问题上进退两难,破与不破往往是法官综合评价的结果。除了上述一方下落不明前---确已的情形之外,还需考虑的一点就是,单纯一方下落不明的状态本身是否构成感情确已。根据《-法》第32条第3款“一方被宣告---,另一方提出---的,应准予---。”之规定,不区分一方---的原因以及对另一方的影响,只要下落不明达到宣告---的年限且被宣告---这一客观条件成就,则就可认定感情确已。


对方“---”怎么办?

对方“---”怎么办?

造“假---”也是------中常见的问题;比如,原先父母赠与购房款,现在补写一张“欠条”企图变成借---关系;自己中的钱说是替他人的资金;甚至直接找亲朋欠条等。---对方-,是---中当事人顾虑之一。其实,有一定的规则,“-”也并不是那么容易得逞。

目前,理论界普遍的观点是,在审理------中,不宜直接对---问题进行处理。通常的做法是,如果一方当事人对---不予---,通常对---不予实质审理,而是建议---人另案---。“-”要面临鉴定、质证的考验,还要面对-法四十七条不分、少分的后果,甚至参与人还要承担罪的后果,因此,“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只要注意权利与技巧,中对方“-”问题,可以防范和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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