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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购房资格咨询--

发布者: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0-6-28 
 





广州借用他人名义购房,具备购房资格时可以要求过户吗?

  律师解答:可以。被借名人在过户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应当配合实际购房人办理过户手续。

判z决书节选:

根据本案查明事实,司徒某对刘某借其名义买房的事实并无异议,且刘某提供的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刘某为真实的购房人,故本院对刘某借名买房的事实予以确认。刘某诉请要求司徒某将涉案房屋产权过户至刘某名下,与1993年7月31日双方签字确认的《凭据》约定相符,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上述《凭据》约定,办理过户手续的费用应由刘某负担。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刘某与司徒某之间借名买房的事实发生在本市房地产限购政策实施之前,距今已超过二十年,且二审期间刘某也提交了其夫妻名下仅有一套房屋的《个人名下房地产登记情况查询证明》及《购房---明》,故司徒某以刘某不具备购房资格为由提出抗辩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刘某的诉请具有物权属性,本院认定本案不适用二十年z长诉z讼时效的规定。司徒某并非真实买受人,没有支付房款、实际居住等证据,其仅以物权登记在其名下为由不同意协助刘某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判z决司徒某应于本判z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刘某将广州市天河区某房屋产权过户至刘某名下,办理过户手续的费用由刘某负担。



广州借用他人名义买二手房,业主不同意过户能---吗?

  律师解答:只有名义购房人---过户能胜诉,若实际购房人---不能胜诉。

法z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徐某借赵某名义买房,是否有权要求陈某将涉案房屋过户至其名下。涉案房屋是登记在陈某名下的房产,陈某与赵某就涉案房屋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由陈某将涉案房屋出售给赵某,赵某支付购房款1220000元。现双方已终止恋爱关系,丧失了谈婚论嫁、缔结-的可能,而涉案房屋现由段女占有使用,段女一直占用冯男的资金未予退还,给冯男造成了资金占用损失及预期利益损失等,故段女应当支付占用冯男购房款所产生的孳息即增值部分。合同签订前,陈某出具的定金收据确认收到赵某支付的定金100000元,及后,赵某从其个人账户分别向陈某转账540000元、580000元,故从上述房地产买卖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来看,该房地产买卖合同的相对方为陈某与赵某。虽陈某公证授权赵某、李某婷出售涉案房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包括网签,办理上述房屋买卖的一切转名过户手续,赵某与徐某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但是徐某、赵某均确认赵某并不是出售涉案房屋给徐某,而是徐某当时不具有限购条件下在广州购房的资格,故借赵某名义买房,徐某、赵某的行为是一种-住房限购政策的行为,该行为会------对房地产市场的---秩序。现无证据显示陈某在与赵某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及进行委托书公证时对徐某借名买房情况知悉,虽陈某在《广州市存量房网上交易价格自行申报表》上签名,但是陈某亦表示其在签名后发现买方名称、价格---,-配合办理涉案房屋的网签和过户手续,该陈述与陈某、徐某、赵某在房地产交z易中心发生争执---的情况相吻合,且陈某在庭审中明确不同意将涉案房屋过户至徐某名下,综上,本院认定陈某与徐某之间不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陈某与赵某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徐某与赵某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均不能直接约束陈某与徐某,故徐某要求陈某配合办理涉案房屋涂销抵z押、递件过户手续,将房屋至徐某名下,并承担违约责任,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z院不予支持。




广州买二手房未签合同交了定金,不买房了定金可以退吗?

  一对年轻人结婚买房z本是喜事,给了房主定金六万五千元,后来因为条件没谈好,房子没买成,却由于定金问题闹起了---。近日,法z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

  小吴与小莫到梁某家看房后,没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小吴交付了定金六万五千元。后双方就房款交付时间、税费承担、房屋交付时间等问题没能达成一致意见,一直没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小吴要求梁某返还定金,而梁某不肯。于是,小吴诉至法z院,要求梁某返还六万五千元并承担诉z讼费用。7万元中,首付款只有342642元,占总房款的30%,故段女应当返还的冯男出资额本金及增值部分应为房屋现价值的30%。

  法z院审理认为,原告交付给被告的六万五千元定金是为了表达购房的初步意向,促成双方早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它只能担z保原告实施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行为,但不能担z保房屋买卖合同一定能够订立成功。法z院判z决:被告梁某返还六万五千元给原告小吴,并承担本案诉z讼费。于是,小吴诉至法z院,要求梁某返还六万五千元并承担诉z讼费用。

律师---:

《z高人民z法z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z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定金处理;合同签订前,陈某出具的定金收据确认收到赵某支付的定金100000元,及后,赵某从其个人账户分别向陈某转账540000元、580000元,故从上述房地产买卖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来看,该房地产买卖合同的相对方为陈某与赵某。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给买受人。该案中,未能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是由于原、被告双方就房款交付时间、税费承担、房屋交付时间等问题没能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对此均无过错。因此,被告应返还原告六万五千元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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