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高企申报- 求实-
第九条 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到主管税务---办理减税、免税手续。
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履行纳税义务;未---纳税的,主管税务---应当予以追缴。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的,由认定机构确认并经公示、备案后重新核发认定---,编号与有效期不变。同时,主管税务---在执行-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期间,可暂停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
第十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拥有自主-;
(二)产品(服务)属于《重点支持的-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
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 ----(独占许可合同)、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检验报告、-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 企业职工人数、-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
5. 经具有---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6. 经具有---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以及技术性收入的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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