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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番禺区两店一年规定咨询信息

发布者: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0-8-31 






广州加盟合同解除后,退货的价格如何确定?

  律师解答:如合同有约定退货的价格或折扣则按合同约定计算,如无约定则按照之前的进货折扣计算。

判z决书节选: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由此可见,对于商圈保护范围的约定,双方先是以事先拟好的文本的方式约定为1000米,同时又将商业步行街和商场、超市排除在该范围内,并进一步明确商业步行街的保护范围和商场、超市的商圈保护范围。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至涉案合同解除之日止,罗某尚有库存货品未销售,罗某要求退回库存货品,但库存货品的具体型号、数量等无法查明,且多某公司明确表示其不同意罗某退回库存货品,故对多某公司要求罗某支付库存货款的诉z讼请求予以支持。因罗某与多某公司均确认库存货品的吊牌价金额为123393元,但双方均未对提前解除合同时的库存货品折算方式进行明确约定,现多某公司主张按照吊牌价5折计算应支付的货款金额为61696.5元,而罗某主张应支付的货款金额为28502元,但双方对库存货物的货款金额的计算方式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均不予采纳;根据公平合理原则,依据双方已实际销售货物金额57079元和销售货物的吊牌价金额221107元之间的比例,计算吊牌价金额为123393元的库存货品的实际货值应为31854元,故罗某应向多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金额为31854元。涉案合同解除后,罗某向多某公司交纳的5万元货品安全保障金-以返还,并抵扣相应的货款。






广州加盟合同约定合同到期有返款,合同解除怎么办?

  律师解答:如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则按照合同履行的时间计算返款,如履行时间为一半,则返款也为一半。如因公司违约解除的合同,则款项全返,如因加盟商违约解除合同,则无返款。

根据涉案合同5.4.3条及补充协议约定,做满一年且无违反合同相关内容,在合同期到期后两个月内返还货架制作费,具体金额以实际支付为准,现因涉案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为一年,实际履行期限仅为五个多月,故罗某向多某公司交纳的8775元货架款应按50%予以返还,并抵扣相应的货款。综上,多某公司应返回罗某的货品安全保障金和货架款金额共计54387.5元,抵扣罗某应向多某公司支付的剩余货款金额31854元后,多某公司还应向罗某返还的款项为22533.5元。因涉案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予以解除,多某公司要求罗某支付律师费10000元的诉z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予以驳回。在合同补充事项中,以手写字体约定上诉人给予被上诉人店铺所在区域五公里辐射范围的商圈保护。






广州如何证明加盟商私自售卖其他产品?

  律师解答:如果加盟合同约定加盟商只能销售公司的产品,超出范围则构成违约的话,加盟商必须遵守。实践中一般采取公证购物过程的方式来证明加盟商超范围售卖产品,当然还有其他的方法也可以证明,比如下面这个---中,公司就以加盟商美团外卖上的产品数超出了公司---店的产品数来证明加盟商超范围经营。但该种证明方式有风险,一审就不予---,但二审改判认为可以证明加盟商超范围经营了。综上,贡某公司关于邱某未依约拆除招牌及标识而是继续经营的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超过合同约定范围售卖商品的问题。本院认为,根据原审法z院查明,上诉人---店的外卖单中产品有109种,被上诉人加盟店餐单载明的产品有111种,对于多出的2种产品,经本院二审询问,被上诉人无法解释其产品的来源。本院确信被上诉人所销售的产品中包含了不是上诉人提供或其指z定供货商提供的产品。根据双方合同第五条、第六条和第十一条的约定,被上诉人擅自销售不是上诉人提供或其指z定供货商的产品,构成了违约。1条约定每季度总销售额低于4万元的门店,多某公司有权在此区域继续招商拓展新的门店以及有权单方面停止与罗某的合作。据此,解除案涉合同的责任在于被上诉人。






广州加盟商解除加盟合同后继续经营,品牌---金要退吗?

  律师解答:看---具体情况,如加盟合同解除后仍经营与之前的经营品品种一致的产品,则属于违约,如加盟合同约定此种情况---金不予退还则有效。如加盟合同还约定了其他违约情况可以没收---金的,则如加盟商出现相应违约情况时,公司就应书面作出-决定,若当时没有没收过后诉z讼再主张没收,法z院不一定会支持。判z决书节选:对于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超过合同约定范围售卖商品的问题。

首先,关于品牌---金15万元是否应当返还给罗某的问题。根据涉案加盟合同第八、一条的约定,若因罗某违约,银某肠粉店罚扣品牌---金需书面向罗某告知,而银某肠粉店虽多次向罗某发送了---通知书,但并未发送扣罚品牌---金告知书,故根据该款约定,银某肠粉店不应罚扣罗某品牌---金。根据涉案加盟合同第八、二、4条的约定,在合同期限内,由于罗某原因导致合同提前解除或终止的,罗某不得在原期限内的时间内在合同限定地址经营加盟时的品种,否则视为罗某违约,银某肠粉店有权解除合同、没收罗某已交全部加盟费、特许权使用费以及品牌---金并要求罗某赔偿损失及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等。涉案合同在合同期限届满前即由罗某方单方提出解除,且根据罗某向银某肠粉店发送的《申请退出银某肠粉加盟合同报告》载明是因为罗某缺乏饮食方---关经验导致亏损,系属于“由于罗某原因导致合同提前解除或终止”的情形,而罗某在提前解除合同后至今仍在原址经营“某银肠粉”,经营品种与之前加盟店经营品种基本一致,已违反了上述合同约定。邱某在2017年5月8日已经通知贡某公司在5月12日前到铺进行交接,但贡某公司并未在该日期前到铺交接。故根据合同约定,银某肠粉店有权没收罗某缴交的品牌---金,原审法z院对罗某主张银某肠粉店退回品牌---金15万元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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