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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vocs综合治理“一厂一策”方案vocs产排污环节及控制现状一厂一策
企业vocs 综合治理“一厂一策”方案vocs产排污环节及控制现状:
一vocs产生源分析。石化、化工类企业应分析有机液体储罐与调和挥发损失、有机液体装卸挥发损失、设备动静密封点泄漏、废水处理过程逸散、燃烧烟气、火炬排放、循环冷却系统释放、非正常工况排放、事故排放、采样过程、工艺无组织排放、工艺有组织排放等环节排放情况。溶剂使用类企业应说明溶剂存储、使用等过程vocs排放各环节情况。
同时应说明企业生产线的管理水平、生产装置和生产车间的密闭状态以及生产线排口的废气收集情况,并附生产车间现场照片。
二vocs控制现状。说明企业各车间排放口数量、高度以及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种类等情况,企业各排放口的收集情况、废气来源;说明各车间排放口的治理设施情况,包括治理技术、设备型号、生产厂家、使用年限、治理的污染物种类、治理设施的维护保养情况。
对有组织排放口若有治理设置,则对治理前、后的废气排放情况进行检测或在线监测,评估污染物排放及其达标情况。检测/监测物种应包括非总烃、---、、二、---等主要vocs物种,同时对废气治理设施的运行状态进行同步监测处理效率,检测或在线监测报告作为附件监测频次应按照排污许可中《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要求。注明末端处理措施、并进行末端治理措施的评估分析。
对无组织排放-,注明含vocs物料、产品的储存、转移方式,是否进行密闭化作业;涉vocs排放生产流程,注明密闭、收集情况,局部密闭的,应注明密闭空间开口数量、收集装置风量及集气罩开口面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的风速;整体密闭、处理的,应注明车间用途,窗、门、泄漏口等数量,车间门、窗日常开闭情况等基本现状;分析评估现有无组织收集方式的合理性,并提出合理升级建议。
石化、化工等含vocs产品生产类企业注明有机液体储存、调和、装卸挥发损失、设备动静密封点泄漏、废水处理过程逸散等工艺无组织排放以及产污环节点排放vocs排放现状开展漏检测与修复ldar的企业应注明现状,收集情况,末端治理处理方式等;
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含vocs产品使用类企业应说明原辅料存储、转运、使用等过程各环节vocs排放及管理现状,生产过程收集情况、末端治理情况、末端治理设施的评估与合理化提升建议等。
注:1采用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治理设施的应按照《石家庄市涉vocs企业吸附脱附技术指南》进行自查和改造;
2活性炭吸附装置应提供活性炭更换频次和处置方式等,燃烧法vocs治理装置应提供燃料、燃烧温度等燃烧条件,需定期更换吸附剂、催化剂或吸收液的,需要提供详细的购买及更换台账、提供采购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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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拟实施的vocs综合治理方案:
三末端治理方案
梳理企业各生产车间和工艺环节的vocs治理情况,对无治理设施的车间和环节,制定并落实治理方案,并注明实施计划,投资估算及减排效益分析等情况;对已有治理设施但不符合、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技术规范等要求的,应制定并落实技改方案,并注明实施计划,投资估算及减排效益分析等情况。已有治理设施且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应制定设备检修计划,按照设备生产厂家提供方法进行维护,加强排放---。对有组织排放口若有治理设施,则对治理前、后的废气排放情况进行检测或在线监测,评估污染物排放及其达标情况,检测或在线监测报告作为附件,采用活性炭吸附装置不包含脱附功能的企业应具备非总烃手持监测设备,便于根据监测的活性炭吸附效率,定期更换。
新实施的治理方案应满足科学、合理、---,可行可控的技术方案。
四日常---方案
1、建立企业vocs管理台帐
建立各企业vocs相关信息管理台账并按年度更新,vocs治理设施必须按照生产厂家提供方法进行维护,填写主要信息和维护记录。如:活性炭吸附脱附装置应提供活性炭更换频次和处置方式等、燃烧法vocs治理装置应提供燃料、燃烧温度等燃烧条件。
2、提出企业vocs排放自查方案
各企业应提出vocs排放环节和治理设施的自查方案。有机化工行业应加强冷却塔、阀门、法兰、泵和压缩封、泄压设备等设备的检修和维护,建立泄漏修复技术ldar,并制定泄漏检修计划。
溶剂适用行业应建立vocs溶剂管理台账和治理设施管理台账并定期更新。其中溶剂管理盖章每月记录使用涂料、稀释剂、固化剂、清洗剂等原辅材料的名称、厂家、型号、购入量和使用量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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