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氮气灭火系统咨询「巴蜀消防」
3.3辅助生产设施(不包括污水处理场)的消防用水量可按301计算,火灾延续供水时间不宜小于2h.3.4可燃液体储罐区消防用水量的确定:3.4.1应按火灾时消防用水量至大罐组计算,其水量应为配制泡沫用水及着火罐和邻近罐的消防冷却用水量之和。3.4.2配制泡沫用水量的确定,详见泡沫混合液用量、泡沫液储量的计算规定。
喷头布置的一般原则:(1)平面布置方式:矩形布置;正方形布置;菱形布置;不规则形状布置。(2)喷头布置基本要求:a.无洒水空白点;b.湿水面积不致重叠过多;c.直立型、下垂型喷头布置间距不宜小于2.4m;d.标准喷头与墙面的至大间距不应超过喷头间允许间距的一半。至小间距100mm;e.通透性吊顶场所的喷头应布置在楼板下,且一般采用直立型喷头。
喷头选用原则:(7)同一防护隔间内应采用相同热敏性能喷头。(8)一个报警阀组控制的喷头数:湿式系统、预作用系统为800只;干式系统为500只。(9)每个报警阀组所服务的---与至低位置喷头的高程差不宜大于50m。(10)高度超过0.8m吊顶内布置的喷头可不计入报警阀组控制的喷头总数。(11)备用喷头按总数的10%考虑,但每种型号不得少于10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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