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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中小企业法务咨询-了解更多「多图」

发布者:天津翊隆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时间:2021-4-19 






---(互联网)------我的法务网

---互联网------ ---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的活动,具体而言,是指---创业者或小微企业通过------中介机构互联网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的电子媒介公开募集股本的活动。 由于其具有“公开、---、大众”的特征,涉及社会公众利益和金融安全,必须------。---。 ------主要是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的活动。---必须通过---中介机构平台互 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的电子媒介进行。---中介机构可以在符---律法规规定前提下,对业务模式进行---探 索,发挥---作为多层次-有机组成部分的作用,---服务---创业企业。---方应为小微企 业,应通过---中介机构向投资人如实-企业的商业模式、经营管理、财务、资金使用等关键信息,不得误导 或欺诈---。---应当充分了解---活动风险,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进行---投资。---业务 由----理机构负责---;未经----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活动。 目前,一些市场机构开展的冠以“”名义的活动,是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的非公开或---投资 募集行为,不属于人民银行等十---发布的《关于促进---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规定的---范围。 根据《公》、《-法》等有关规定,未经----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向特定对象发行-累计不得超过200人,非公开发行-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根据《-投资法》、《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管理人不得向合格---之外 的单位和个人募金,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合格---累计不得超过200人,合格---的标准应符合《 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可得利益损失及其类型

可得利益损失及其类型 可得利益损失,是指一方未履行合同等违约行为导致守约方所丧失的,在合同履行前并不为当事人所拥有的,而为当事人所期望在合同履行以后可以实现和取得的财产权利。《------合同法》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根据交易的性质、合同的目的等因素,可得利益损失主要分为生产利润损失、经营利润损失和转售利润损失等类型。 生产设备和原材料等买卖合同违约中,因出卖人违约而造成买受人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生产利润损失。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合同以及提供服务或劳务的合同中,因一方违约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经营利润损失。先后系列买卖合同中,因原合同出卖方违约而造成其后的转售合同出售方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转售利润损失。 在计算和认定可得利益损失时,需综合运用可预见规则、减损规则、损益相抵规则以及过失相抵规则等,从非违约方主张的可得利益赔偿总额中扣除违约方不可预见的损失、非违约方不当扩大的损失、非违约方因违约获得的利益、非违约方亦有过失所造成的损失以及---的交易成本。存在《------合同法》百一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欺诈经营、《------合同法》百一十四条款规定的当事人约定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以及因违约导致人身---、精神损害等情形的,不宜适用可得利益损失赔偿规则。 认定可得利益损失时,须合理分配举证责任。违约方一般应当承担非违约方没有采取合理减损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非违约方因违约而获得利益以及非违约方亦有过失的举证责任;非违约方应当承担其遭受的可得利益损失总额、---的交易成本的举证责任。对于可以预见的损失,既可以由非违约方举证,也可以由人院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裁量。


股东可提起决议无效之诉和决议撤销之诉

.直接,是指股东在作为公司成员所享有的个人性权利受到---时所提起的一种,如请求支付---股利的,行使公司帐簿和记录查阅权的,保护新股优先认购权的,防止对股东比例利益的诈欺或稀释的。 根据《公》第22条的规定,股东可提起决议无效之诉和决议撤销之诉,若股东会或股东---决议、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规股东可请求确认决议无效;若股东会或股东---、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院撤销。 依《公》第34条规定,股东可提起查阅权请求之诉,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公司---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据《公》52条规定,股东可提起损害赔偿之诉,公司董事、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院提起。


法律规定有任意解除权的后果

.行使任意解除权的后果 根据《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既然法律规定有任意解除权,权利的行使显然不可能构成违约,无法按违约处理,不能适用《合同法》07违约责任的规定。因此行使任意解除权后的赔偿仅指实际损失,不含合同履行后的可得利益预期利益的损失,而且约定的-或定金条款也无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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