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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无效处理咨询服务放心-「在线咨询」

发布者: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1-7-6 






广州父母的宅基地,兄妹合资建房,被霸占能---返还租金吗?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不过关于租金标准,如原告持有全部租赁合同,可按实际收取的租金分割,如原告无租金证据,则应申请法z院评估租金金额。如下面这个---,法z院就委托评估公司评估了宅基地房的租金标准,然后按标准判z决返还租金的金额。



判z决书节选:

法z院认为,关于争议焦点二,刘2应返还的租金收益如何确定。根据2012年1月9日《合约》显示,刘1出资370000元,刘2出资233200元,出资总额为603200元。根据一审的评估结论,涉案房屋在2008年5月1日至2017年4月11日期间的租金收益合计510888元,该期间的收益不---全部扣减上述出资总额,故应在双方之间按出资比例分配。据此,刘1应取得收益为510888元×370000元÷603200元=313376.26元。而根据2012年4月21日《备忘录》显示,刘1收---金95000元,刘2收---息105776元,而该收回的本金及本息应来源于上述510888元租金收益,故刘1还应取得收益为313376.26元-95000元=218376.26元。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诉z讼---,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特擅长二手房买卖---,商品房买卖---,宅基地房屋买卖---,房产确权---及商铺租赁与买卖------,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州宅基地房要---了地主才---合同无效,要赔偿吗?

  张静律师解答:要赔偿,法z院应当考虑出卖人因土地升值或者---补偿所获利益,平衡买卖双方的利益。具体怎么赔每个---不一样,要看评估的价值结果,具体请当面咨询律师。



相关法条:

《广东省人民z法z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的指引》第十七条:农村宅基地上房屋买卖合同---,根据《第八次全国法z院民事商事审判-(民事部分)纪要》第z 19 条的规定处理。

向不具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出卖宅基地上房屋,合同被认定无效,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因房地产价格上涨造成的房屋差价损失的,人民z法z院应当考虑出卖人因土地升值或者---补偿所获利益,平衡买卖双方的利益。

《第八次全国法z院民事商事审判-(民事部分)纪要》第z 19 条.在确定的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可以按照-及相关指导意见处理宅基地使用权因、转让而产生的---。

在非试点地区,农民将其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该房屋买卖合同认定为无效。合同无效后,买受人请求返还购房款及其利息,以及请求赔偿翻建或者改建成本的,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过错等因素予以确定。




广州宅基地买卖合同买家能要求按---标准赔偿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能。一个地方如果即将---,势必导致众多宅基地买卖合同无效的诉z讼。此类诉z讼中,买家大多会要求按---标准赔偿,但都不会得到法z院支持。法z院一般是评估宅基地上盖房屋的价值,然后判z决返还购房款,有增值的再赔偿全部或部分增值损失。如下面这个---,法z院就不支持买家要求按---标准赔偿的诉求。



关于涉案《房屋转让协议书》无效的损失范围确定问题。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九条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据此可知,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具有特定的身份属性,因此,宅基地使用权的价值亦因主体的特定性,而同样具有身份的特殊性质,其价值变化不应计入合同无效后的损失范围。熊买家因合同无效所遭受的损失,应为涉案房屋上盖建筑物价值与原购房款之间的差额。熊买家认为涉案房屋处于广州市黄埔区南岗南街的旧城改造房屋,楼房升值损失应按现时旧城改造标准对其进行赔偿,---无据,本院不予采纳。




广州两人共同购买小产权房,一个人能---买卖合同无效吗?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合同无效,但不能要求房款返还给一个人,必须两人达成一致法z院才会判z决返还购房款。



本院认为,涉案的《大某公寓合作建房合同》名为合作建房合同,实为房屋买卖合同。涉案房屋的土地属于兴某经济社的集体用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因宅基地是村民基本生产、生活的保障,宅基地使用权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涉案的《大某公寓合作建房合同》因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合同。骆某要求确认涉案合同无效,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骆某提出的要求兴某经济社返还购房款及利息的主张,本院认为,因涉案房屋是骆某与罗某在---期间为共同利益出资购买的财产,应为双方的共有财产,根据《物权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因骆某与罗某就涉案房屋的处理以及购房款的返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应先就共有财产的分割进行处理,在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亦未进行财产分割的前提下,骆某单方提出要求兴某经济社向其返还全部购房款及利息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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