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南沙区宅基地房买卖判例咨询 宅基地赠予合同律师
广州九几年签订的宅基地买卖合同有效吗?
张静律师解答:无效。只要没有办理宅基地证更名,就全部无效,不管是哪年签订的买卖合同.我国1990年之前民间还可以办理宅基地过户不限户z口在本村,但法律从没有明确规定说宅基地房可以买卖。所以实践中,如果1990年前买的宅基地并办理了过户的,法z院就默认合同有效。如没有办理过户的,则全部为无效合同。
判z决书节选:
关于涉讼《房屋转让合约》的效力认定问题。《物权法》百五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有关规定。”涉讼《房屋转让合约》签订于1992年,一审判z决引用的《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系该法1998年修正版的规定,属于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纠正。然而,根据1988年修正的《土地管理法》第二条关于“------实行土地的公有制,即---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z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z法转让土地。”及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关于“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之规定,可以看到法律对于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一直保持禁止性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以身份为基础的权利,其权利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即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宅基地使用权的这一权利属性并未因为《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的修改而发生变更。因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宅基地上房屋合建的,合同无效。依据“房地一致”的原则,一审法z院在实体上认定涉讼《房屋转让合约》为无效合同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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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个人与经济社签订的房地产开发协议无效后如何处理?
张静律师解答:房地产开发协议无效后,集体土地应返还,个人交的款项也应返还给个人。如上面已经建有上盖物的,则评估建房损失,由双方按过错比例承担。
判z决书节选:
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无效,双方因合同取得的财物应相互返还。周某应当将涉案地块的使用权交还官某经济合作社,故对周某主张将合作开发的土地使用权归其所有,流转使用权的收益归其所有的诉z讼请求,不予支持。对官某经济合作社反诉主张周某返还土地的诉z讼请求,予以支持。周某签订《合作开发协议》后向官某经济合作社支付了保定金1500万元,官某经济合作社应当予以返还,且官某经济合作社同意予以返还,现周某主张官某经济合作社返还1500万元保定金合理---,予以支持。对于周某要求东某经济联合社返还保定金1500万元,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周某与官某经济合作社均非具备房地产开发资格之主体,却签订了《合作开发协议》,双方对《合作开发协议》无效均存在一定的过错,对周某主张官某经济合作社、东某经济联合社支付-1500万元的诉z讼请求,不予支持。
广州借岳父名买宅基地房,---后能要回房子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能要回房子了,只能要求赔偿购房款。如下面这个---,王先生在宅基地还可以过户的年代,借其岳父名买了一栋宅基地房,登记在岳父名下。---后---岳父返还宅基地房,但因为现在宅基地已经不能过户,终法z院也不能判z决返还宅基地房或使用权归王生,只能判z决其岳父赔偿王先生损失了。
王先生与其前岳父之间,其实就是一个借名购买宅基地的问题。借名购买的前提是存在的,以这个作为前提的话,可能有一个效力的问题。王先生这种借名购买宅基地的合同或者口头合同,肯定是无效的,因为宅基地只能销售给村集体组织成员。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也有很多借名买房、借名买车的情况,这些借名购买的行为,首先它是不违背法律相关强制性规定或者政策性强制性规定的,这种借买的行为是有效的。如果我们的借买行为突破了相关规定的底线,那就可能是无效借买行为,所以我们要知道,借名购买宅基地法律上是不支持的。
在王先生借名购买宅基地的行为中,不但王先生有过错,被借名人也是有过错的,所以在宅基地归现在的登记人所有的情况下,会有一个补偿或者是赔偿的方案。而这个终的补偿或者赔偿的方案,需要王先生通过协商或者诉z讼的方式来解决。对于当时在翻盖地上物时所出资的费用,需要王先生搜集相关的证据,可以找当时的基建队由他们来证明当时地上物的加盖是谁负责的,谁组织的,谁给的钱。其实想要证明这些,也并不是---困难。法z院会根据所提交的证据,进行一个评估,如果能够确定当时房子的翻盖确实是王先生出资,而且是借用王先生前岳父的名义来购买的话,法z院可能会判z决借名行为无效,原来支出的基础款项以及地上物现在现状的价值,王先生可以在---的时候一并主张,法z院会根据---的实际审理情况作出相应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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