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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不同意---的两个理由都站不住脚
在本案中我方主张---的主要依据是,双方婚后---没有共同生活,而被告虽然不同意---,但在庭审时已经---双方没有共同生活的事实,其不同意---的理由主要有两个:一是需要原告回家照顾孩子但双方婚后并未生育子女,此处指的是被告与其---的子女;二是---还没有处理清楚。---的请求能否被支持,关键取决于---是否确已。显然,被告不同意---的两个理由都站不住脚。
能否以未宣告---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
能否以未宣告---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
《-法》第32条第4款规定:“一方被宣告---,另一提出---的,应准予---”。该条规定虽然把宣告---作为准予---的-理由之一,但并没有明确规定将宣告---作为人民受理一方下落不明---的前置程序。
因此,部分以未宣告---为由,对一方下落不明---不予受理,或受理后裁定驳回---的做法是缺乏法律依据的。
适用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应注意的问题
适用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应注意的问题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一般来说可以构成---的事实证明。“分居”是指夫妻间不再共同生活,不再相互履行夫妻义务,包括生活上不再相互关心、经济上不再相互扶助、停止等。具有分居二年的情形,说明夫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当事人以此事由请求---的,如调解无效,应准予---。适用此规定,应注意以下问题:
1分居的原因是由于---不和,而非因工作、学习等原因导致的两地分居,以及因住房问题造成的夫妻不能同室而居。
2分居强调的是夫妻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而不是单方面的不履---庭义务。
3---已满二年,但未造成---确已或经调解尚有和好可能的,则不能认为已具备准予---的条件。
4---与否、分居是否满二年,都不是当事人诉请---的---条件,如果---确已,调解无效的,虽无分居事实或分居未满二年,也应---准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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