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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门面转让费地法律性质
商铺门面转让费地法律性质现行法律尚无明确规定,理论层面的探讨存在不同观点,如前述学者元所持观点认为其是对优先续租权的购买;另有学者则认为商铺转让费所对应的并非优先续租权,而是剩余租赁期限的转让对价,如学者刘志强在2009年于《---》中发表《也谈商铺门面转让费的法律性质》所述:商铺门面转让费的法律性质只能是在承在有权转租(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其可以转租或获得了出的同意)房屋的情况下,次承为获得剩余的租赁期限向转所支付的一种对价,如果所转让的房屋还包括装潢、设备等,门面转让费则有部分是对装、设备的购买。
认同商铺转让费系剩余租赁期限的转让对价,认为主张其是对优先续租权的购买的观点不能成立,理由是在房屋租赁法律关系中,法律规定的优先权于承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而并没有规定优先续租权这一权利,体现在《合同法》第230条规定的表述是“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承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优先续租权只是基于租赁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有租期届满后承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续租权利的类似约定情况下,所获得的一种权利,由于是基于其属于约定所产生的权利,因此只能由租赁合同中的承所享有,当承将所租赁的房屋进行转租时,除非原租赁合同上已经明确约定在承转租的情况下、次承仍可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承租权,否则此种约定的权利无法由承转让给次承,其实从实践中看,在涉及商铺门面转让费的---中通常的租赁合同中是不会出现此类约定条款的,因此,认为商铺门面转让费是次承对优先续租权的购买是无法成立的;而就是次承为获得剩余的租赁期限向转所支付的一种对价。
新-法---条件的规定有哪些
---,是在夫妻双方-走到了尽头时无奈的选择。当这种不幸发生时,大家需要了解哪些情况是可以---的,哪些情况是不可以---的,那么接下来小编为您整理了新-法---条件的规定有哪些的相关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我国《-法》关于---的相关规定主要有: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的,准予---。双方必须到-登记---申请---。-登记---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
银行转账凭证可作为证据
作为---人,如果没有-或者不慎遗失-,建议当事人先不要急于到---,而是可以选择通过与---人沟通的方式,双方确定一个---周期和数额,要求---人出具---计划、---协议等,这样,既可以取得将来主张权利的有力证据,又避免了贸然---,让对方知道没有-或者-遗失而赖账,丧失权利或者面临败诉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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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院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条规定:“原告向人院---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那么,没有-、欠条等基本的证据,该如何通过维护自身权益,什么样的材料可作为的依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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