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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无效处理咨询择优「在线咨询」

发布者: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1-11-9 






广州---宅基地---值评估,申请评估人员出庭作证有用吗?

  张静律师解答:一般没什么用,即使申请评估人员出庭作证,说的也跟书面的异议回复差不多。如下面这个---,当事人就申请评估人员出庭作证了,但仍然没有改变评估结果。



判z决书节选:

此外,根据李买家的申请,均某公司评估人员出庭作证,部分证言如下:评估方法是根据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来选取的,涉案的评估对象是特殊物业,是宅基地性质的物业,公开的市场交易是受限的,所以采用市场比较法是不合适的。采用成本法是因为土地、建筑物价值有相关---公布的数据作参考。-属于留底及提供给主管部门-用的,涉案报告没有要求提供-过程及参数,如需要我方可提供。该项鉴定的评估费为3760元、---出庭作证费用为2000元。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诉z讼---,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特擅长二手房买卖---,商品房买卖---,宅基地房屋买卖---,房产确权---及商铺租赁与买卖------,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州同村村民间的宅基地房买卖合同有效吗?

  张静律师解答:有效。



法z院认为:根据何卖家于2005年7月19日共同向张买家出具的转让凭据,以及2005年8月14日张买家向何卖家中国工商银行的个人账户内存入5笔合计95426.4元款项的事实,再结合证人吴某、张某的证言,法z院确认何卖家已将涉案的京溪村某94号二楼房屋转让给张买家,该房屋转让合同已经实际履行。何卖家抗辩称张买家向何卖家账户内存入的款项为,其主张的金额80000元与张买家实际存入的款项金额不符,且其未能就借---关系的存在进行举证,法z院对其该项主张不予确认。由于张买家均系涉案宅基地房屋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何卖家就该房屋签署的转让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行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有效。导致合同无效的应为法律、行规中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我国现有法律、行规并未禁止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转让宅基地,何卖家现以该转让协议违反“一户一宅”的规定为由主张转让协议无效的意见法z院不予采纳。




广州宅基地合建协议无效后,能要求返还购房款利息吗?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不过实践中不一定支持。有的法官判支持利息,有的判不支持利息。如下面这个---,就判z决支持利息。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陈卖家是否应向赵买家返还已付购房款并支付相应利息。

依据双方在《合作建房认购协议书》中的约定,陈卖家承担的主要合同义务是将约定方位的房屋按约定装修标准建成后在约定期限内交付赵买家,而赵买家承担的主要合同义务是向陈卖家分期支付对价款,故前述有关权利义务的约定符合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的特征。因双方交易涉及宅基地上房屋买卖,而双方均非该宅基地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故该交易行为因违反相关---禁止性规定而无效,法z院认定双方之间的交易属于宅基地上房屋买卖且该交易行为无效。合同无效后,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作相应返还,故赵买家诉请陈卖家返还已收取的10万元购房款并支付自其提起本案诉z讼之日起的利息,符---律规定法z院对此予以支持。陈卖家以双方之间属于合作建房关系,且其收取的10万元建房款已投入前期建设工程物化为建筑附着物为由,认为其无需向赵买家返还该10万元,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陈卖家以赵买家对造成合同无效存在过错为由,认为其无需向赵买家支付相应利息,但利息属于-孳息,在陈卖家负有返还10万元款项义务的情况下,其占有该款项的-孳息亦缺乏法律依据,故陈卖家的该项理由亦不成立,本院亦不予采纳。




广州两人共同购买小产权房,一个人能---买卖合同无效吗?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合同无效,但不能要求房款返还给一个人,必须两人达成一致法z院才会判z决返还购房款。



本院认为,涉案的《大某公寓合作建房合同》名为合作建房合同,实为房屋买卖合同。涉案房屋的土地属于兴某经济社的集体用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因宅基地是村民基本生产、生活的保障,宅基地使用权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涉案的《大某公寓合作建房合同》因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合同。骆某要求确认涉案合同无效,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骆某提出的要求兴某经济社返还购房款及利息的主张,本院认为,因涉案房屋是骆某与罗某在---期间为共同利益出资购买的财产,应为双方的共有财产,根据《物权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因骆某与罗某就涉案房屋的处理以及购房款的返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应先就共有财产的分割进行处理,在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亦未进行财产分割的前提下,骆某单方提出要求兴某经济社向其返还全部购房款及利息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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