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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消防-检查规定》部令07号,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 对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抽查,应当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检查下列内容:
四建筑消防设施是否定期进行检测,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检验、维修,是否完好有效;
五电器线路、燃气管路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第二十九条 对单位进行日常消防-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对设有消防设施的单位,还应当检查单位是否每年对建筑消防设施至少进行一次检测。
第三十一条 在日常消防-检查时,发现被检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改正:
十未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进行检测的。
八、部《-、团体、企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1]第61号
第二十八条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其自动消防设施进行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第四十三条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检查测试报告以及维护保养的记录;
五有关燃气、电气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报告等记录资料。
2、对气体灭火系统模似联动试验、查看先发声、后发光的报警程序,查看切断火场电源、自动启动、启动量、防火阀和排风机、喷射过程、气体释放指示灯等的动作是否正常。消防设施检测内容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1、检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线路的绝缘电阻、接地电阻、系统的接地、管线的安装及其保护状况;2、检测火灾探测器和手动报警按钮的设置状况、安装、保护半径及与周围遮挡物的距离等,并按30~50%的比例抽检其报警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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