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黄埔区开发商延期交楼咨询在线咨询 退定金首付律师
广州开发商-交房,购房者可以解除合同吗?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但解除合同应在-期限内提出,期限为有催告的情况下三个月,无催告的情况下为一年。
判z决书节选:
泰某行使合同解除权是否超过-除斥期间。由于泰某现在才提出解除合同,故对解除合同的-应适用《合同法》及《z高人民z法z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双方合同约定广保公司需于1994年12月31日交付涉案房屋,并未约定具体的时间,但时至,广保公司仍未取得房地产权属-、亦未交付房屋,违约行为一直处于持续状态。即便泰某未在解除事由出现后的-时间内行使合同解除权,但泰某于2018年11月20日发函给广保公司再次要求广保公司三个月内交付房屋和办理-,广保公司收到该函件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上述义务,泰某作为守约方仍有权行使-解除权。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款的规定,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因此, 1994年12月29日、2003年6月4日签订的《广保公司贸易铺面转让合同》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均于2019年2月26日解除。
相关法律规定:
《z高人民z法z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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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品房不符合收楼条件,仍然收楼了还能索赔-交房-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能了,只能要求赔偿实际损失了。
相关法条:
《广东省人民z法z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的指引》第三十二条:买受人知道商品房不具备约定或者-交付条件同意接收商品房,又以商品房不具备交付条件为由主张-交房违约责任的,不予支持。但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完善商品房交付条件,并赔偿因此造成的实际损失。
2、开发商能以购房人没有-物业费抗辩-交楼吗?
律师解答:不能。
《广东省人民z法z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的指引》第三十三条:商品房出卖人以买受人没有-公共维修、前期物业费等为由-交付商品房的,不予支持。
广州收楼时以问题为由-收楼可以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可以,一般的问题不--收楼,开发商只承担维修责任。除非是重大的问题,如整栋楼的主体有问题,才可以-收楼。而实践中,只要开发商取得了竣工验收备案表,都没有主体问题。
第二,关于罗买家主张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及装修合同解除的问题。一是商品房预售合同解除的问题。根据银某公司提交的涉案楼宇竣工验收备案表及通水、通电、通气、通邮证据显示,涉案房屋事实上于2019年7月12日符-定和约定的交付条件,由于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交楼时间为2019年1月31日,银某公司的行为构成迟延交楼,应承担违约责任。银某公司于2019年7月14日向罗买家发出《收楼通知书》,罗买家确认于2019年7月16日收到,并于2019年7月20日前往涉案房屋进行收楼。上述时间距离合同约定的交楼时间均-不超过180日,根据商品房预售合同第十四条的约定,涉案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解除条件尚未成就,罗买家不享有约定的合同解除权。虽罗买家在涉案房屋交接时提出异议,但系房屋的瑕疵问题,罗买家也已要求银某公司进行维修-,结合商品房预售合同补充协议第三条关于“银某公司履行维修及保修责任的,不视作延期交楼,罗买家不得-接受该商品房”的约定,故罗买家于2019年7月20日提出的关于瑕疵的异议不能成为-收楼的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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