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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实施范围
1.行业类别:塑料制品业、玻璃制品制造、有色金属压延加工、金属制日用品制造、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等108类行业以及锅炉、工业炉窑、表面处理、水处理等4类通用工序。
2.实施管理类别:《管理名录》中108个行业及4个通用工序排污---;《管理名录》中108个行业及4个通用工序纳入名录“登记管理”范围的排污单位应当进行排污登记。
3.各行业适用的排污---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详见“全国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法规标准中,许可申请技术规范。
申请变更排污---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排污---申请表。
二排污---正本、副本复印件。
三与变更排污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排污单位应当书面承诺对变更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以及严格执行变更后排污---的规定。
排污---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十日向原核发---提出延续申请。
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对具有核发权限的下级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的排污---核---况进行---检查和指导。对-发放的排污---,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撤销许可,并---改正;对于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违反规定发放排污---,情节------的,由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撤销-发放的排污---并------,对直接负责核发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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