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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时验收报告和意见是谁写?
《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82号)从2017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应该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在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验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编制验收报告等。验收工作组应当严格依据有关-、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决定等要求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形成验收意见。
此外,暂行管理办法也说了,“建设单位不具备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能力的,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技术-。建设单位对受委托的技术-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结论负责。对和地方标准以及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决定中尚无规定的特征污染因子,可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工程《初步设计》。简述内容:任务由来、依据,尤其要阐明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结论意见、对策、措施及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文件的要求
对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是指建设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规定,依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结果,并通过现场检查等手段,考核该建设项目是否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活动建设项目工程实施概况:工程基本情况,生产过程污染物产生、治理和排放流程,设施建设及其试运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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