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OCS在线监测仪择优「安徽绿石」
废水收集和处理过程产生的含vocs废气经收集处理后达标排放。在工业生产过程中鼓励vocs的回收利用,并优先鼓励在生产系统内回用。鼓励对资源和能源的回收利用;鼓励在生产和生活中使用不含vocs的替代产品或低vocs含量的产品。对于不能再生的过滤材料、吸附剂及催化剂等净化材料,应按照固体废物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处置。
在煤炭加工与转化行业,鼓励采用-的清洁生产技术,实现煤炭、清洁转化,并重点识别、-工艺装置和管线组件中vocs泄漏的易发位置,制定预防vocs泄漏和处置紧急事件的措施。对于含中等浓度vocs的废气,可采用吸附技术回收,或采用催化燃烧和热力焚烧技术净化后达标排放。当采用催化燃烧和热力焚烧技术进行净化时,应进行余热回收利用。鼓励在人造板、制鞋、皮革制品、包装材料等粘合过程中使用水基型、热熔型等型胶粘剂,在复合膜的生产中推广无溶剂复合及共挤出复合技术。
严格控制vocs处理过程中产生的二次污染,对于催化燃烧和热力焚烧过程中产生的含硫、氮、氯等无机废气,以及吸附、吸收、冷凝、生物等治理过程中所产生的含有机物废水,应处理后达标排放。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宜配备相应的油气收集系统,储油库、加油站宜配备相应的油气回收系统。对生产装置排放的含vocs工艺排气宜优先回收利用,不能或不能完全回收利用的经处理后达标排放;应急情况下的泄放气可导入燃烧塔火炬,经过充分燃烧后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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