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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重点支持的-领域》(见附件)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自主-,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第十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拥有自主-;
(二)产品(服务)属于《重点支持的-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
第十七条 原《-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1996]018号)、原《-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2000]324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停止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财政、税务-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科技部、财政、税务-另行制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第-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研究开发费用核算归集的真实、准确。企业应按月对包括直接研究开发活动和可以计入的间接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进行归集,并填写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对研究开发部门的各项费用建立辅助账册,进行单独核算。具体来讲应建立如下控制制度 。复审时应重点-第十条(四)款,对符合条件的,按照第十一条(四)款进行公示与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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