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用水报告书的相关规定咨询「在线咨询」
用水报告书取用水报告书的相关规定
天津市地处京津冀区域、海河流域下游,资源约束紧、产业结构重、排放强度大,水资源极度短缺,人均水资源量只有全国平均水平的1/16。在引江通水前,天津城市生产生活主要靠引滦调水解决,农业和生态环境用水要靠天吃饭,地表水利用率接近70%。天津是资源型缺水城市,水资源短缺成为制约城市发展的“瓶颈”。
取水许可应当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工业、农业、生态与环境和其他用水需要,符合水资源管理相关规划要求,实行多水源优化配置。
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送相关材料。取水审批-应当对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进行现场核验,出具验收意见;对验收合格的,应当核发取水-。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年度取用水情况,申请下一年度取用水计划,并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用水计划指标取用水。
严格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制度取用水报告书的相关规定
严格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制度。对市和滨海新区城市总体规划,应开展水资源专题研究,其他区县城乡总体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应编列水资源篇章,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规划联审。
各类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布局规划应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或用水报告书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的,规划审批部门不予批准规划。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研究制定规划水资源论证的具体管理制度。
进一步严格实施建设项目取水许可制度,需取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取水许可纳-合审批。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取用公共自来水的,在项目可行性研究研阶段应编制用水报告书,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未-开展和完成水资源论证用水报告书工作或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的,投资主管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建设项目,对擅自开工建设或投产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
天津市用水报告书取用水报告书的相关规定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工作,取用地热水、矿泉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取水-,再凭取水-向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并按照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开采地热水、矿泉水。加强水功能区划管理,明确规定“禁止在城市供水河道、水库设置排污水口”。加强部门之间协作,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排水口门水质的-检测,对污染物排放量超过控制指标的,应当-排水口门管理单位关闭口门、停止排放,并相互通告”。
《天津市实施〈--水法〉办法》新增了地下水禁采区、禁采期、凿井条件、水井鉴定等有关规定,对地下水的开采、使用、封填提出了具体的要求,明确规定“禁止跨含水组开采地下水。-和穿透含水层的工程,应当采取分层止水和封孔措施,防止渗漏、串层”。增加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建设项目用水报告书、水工程水费、河道采砂、采石、取土管理等内容,完善了相关的法律责任,为-行政提供了依据。
天津市水资源论证取用水报告书的相关规定
《--水法》令第74号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取水-,并-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天津市地处京津冀区域、海河流域下游,资源约束紧、产业结构重、排放强度大,水资源极度短缺,人均水资源量只有平均水平的1/16。在引江通水前,天津城市生产生活主要靠引滦调水解决,农业和生态环境用水要靠天吃饭,地表水利用率接近70%。天津是资源型缺水城市,水资源短缺成为制约城市发展的“瓶颈”。
为深入贯彻绿色发展理念,天津-多项举措,加强对水资源的保护,天津市下发了《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天津市取水许可管理规定》、《天津市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
《天津市取水许可管理规定》第九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取水-。《天津市取水许可管理规定》第五条 市和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管理。自2017年12月1日起,天津市开征水资源税。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为水资源税-,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水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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