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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取用水报告书的相关规定办理「紫旭节能」

发布者:河北紫旭节能环保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时间:2021-11-15 







取水-用水报告书

  对水耗超过规定标准的取水单位,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限期改进或者改正。期满无正当理由仍未达到规定要求的,经同级批准,可以根据规定的用水标准核减其取水量。《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另有规定的,按照该规定办理。

连续停止取水满一年或者-取水-满一年未取水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查后,报同级批准,吊销其取水-。由于不可抗力或者进行重大技术改造等造成连续停止取水或者未取水满一年的,经同级批准,不予吊销取水-。



持证人必须按照取水-的规定取水,不得擅自改变取水地点、取水方式、取水用途或者增加取水量;确需变更或增加的,须经原批准发放取水-的部门批准。

取水期满,取水-自行失效。需要延长取水期限的,应当在距期满90日前向原批准、发放取水-部门提出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天津实行严格水资源管理水资源论证取用水报告书的相关规定

一、启动考核工作

-《实行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暂行办法》,分解确立了各区县2015年“三条红线”控制指标;编制了《天津市实行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印发了《实行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实施方案》;开展2013年考核指标分解确认工作,为开展试点地区试考核做好准备。



二、加强水资源论证工作

由市批转了《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方案》,从规划水资源论证范围、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编制与-及规划审批等方面,对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进行了系统规范;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纳入全市投资项目联合审批程序,规定在立项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阶段办理;印发《建设项目取用水论证管理暂行规定》,明确取用自来水项目在可研阶段编制用水报告书,报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了《天津市建设项目用水报告书编制导则试行》。

三、加快开发利用非常规水资源

编制了《天津市“十二五”再生水利用规划》,重点规划了再生水回用农业和生态工程,确定利用目标;印发《关于加强淡化海水配置利用工作的通知》,明确了淡化海水利用政策和配置原则,积极稳妥进淡化海水进入部分地区市政供水管网。

  《规定》中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取水许可管理活动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

本市实行取用水总量控制制度,建立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各区应当严格控制本行政区域取用水总量。取用水总量已经达到或者超过控制指标的区,应当暂停新增取用水审批。在地下水超采区,应当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禁止工农业生产及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



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取水-。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取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日取水量在10立方米以下的;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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