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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顶棚或墙面表面局部采用多孔或泡沫状塑料时,其厚度不应大于15mm,且面积不得超过该房间顶棚或墙面积的10%。
2.除地下建筑外,无窗房间的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除-外,应在规定的基础上提高一级。
3.图书室、资料室、档案室和存放-的房间,其顶棚、墙面应采用-装修材料,地面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下列高层居民用建筑或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一类高层公共建筑除游泳池、溜冰场外及其地下、半地下室;
2、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及其地下、半地下室的公共活动用房、走道、办公室和旅馆的客房、可燃物品库房、自动扶梯底部;
3、高层民用建筑内的歌舞-放映游艺场所;
4、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
1、火灾照明应设置在下列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
2、按规定应设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建筑的疏散走道
3、疏散用的事故照明,其低照度不应低于0.5lx。消-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的照明支线,应接在消防配电线路上。
4、疏散指示标志宜放在太平门的顶部或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m以下的墙面上,走道上的指示标志间距不宜大于20m。
1.垂直疏散区域及其扩展区域的供电
每个垂直疏散通道及其扩展区可按一个独立的防火分区考虑,并采用垂直配灯方式;建筑高度超过50m 的每个垂直疏散通道及扩展区宜单独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或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
2.避难层及航空疏散场所
避难层及航空疏散场所的消防应急照明由变配电所放射式供电。
3.消防工作区域及其疏散走道的供电
消-制室、高低压配电房、发电机房及蓄电池类自备电源室、消防水泵房、防烟及排烟机房、消防电梯机房、bas 控制中心机房、电话机房、通信机房、大型计算机房、安全防范控制中心机房等在发生火灾时有人值班的场所,应同时设置备用照明和疏散照明;楼层配电间室及其它火灾时无人值班的场所可不设备用照明和疏散照明;备用照明可采用普通灯具,并由双电源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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