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萝岗区没有购房资格咨询的行业须知「多图」
广州消防通道被堵业主能---收楼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一定,实践中可能不同法官判z决不同。有的法官判消防通道被堵业主能---收楼并主张-交楼-,有的判不可以。主要还是看消防通道被堵是否真是对业主的出现造成---影响。如下面这个---,法z院就认定业主不能---收楼。
判z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首先,是否存在案涉消防通道不能通行导致陈某无法收楼的情形。案涉消防通道如何建设并不在《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的交楼条件范围内。案涉房屋已经满足双方合同约定的交楼条件,陈某据以主张案涉消防通道---堵的证据发生在交楼期限届满且御某公司通知收楼之后,在此之前陈某无证据证明案涉消防通道无法通行导致其无法收楼,且陈某也主张是案外人澳某公司封堵该通道。至于陈某提出的澳某公司封堵案涉通道的原因,陈某无提交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纳。澳某公司封堵案涉通道是否给陈某造成损失,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本院不予审处。案涉房屋在交楼期限之前具备交楼条件且御某公司通知收楼的情况下,陈某不收楼并主张御某公司应赔偿其损失缺乏理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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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开发商用补充协议修改了买卖合同条款的,定金能退吗?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如下面这个---,开发商在售楼处仅公布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后面又用补充协议修改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大部分条款,终法z院判z决退还定金5万元。
判z决书节选:
两原告主张:签订认购书的公示栏只有合同,没有补充协议,签订的补充协议不合理,没有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两原告提交《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截图。
被告主张:原告在签订认购书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已经看了,附件就是补充协议的内容。被告提交现场公示栏图片。
法z院认定及理由:《补充协议》修改了认购书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合同实质条款,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已与两原告就《补充协议》条款达成一致合意。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为两原告因不同意《补充协议》未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构成违约。《补充协议》修改了认购书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合同实质条款,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已与两原告就《补充协议》条款达成一致合意,因此,原、被告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过错不能归责于原、被告,故两原告主张退还定金50000元的诉z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两原告主张赔偿50000元的诉z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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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地下车库的公共面积能---归自己所有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能,公共面积不能登记至个人或其他组织名下。如下面这个面积,某集体公司与房地产公司约定合资建房,并约定地下第三层车库全归自己所有。终因地下三层车库8000多平方米属于公共面积,法z院驳回集体公司要求确认归其所有的诉求。
判z决书节选: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问题,杨箕公司主张涉案大厦地下层中8444.18平方米物业全部归其所有的依据是否充分。杨箕公司和南雅公司盖章确认后向广州市房地产提交的《负一层至负三层分成说明报告》明确载明,对于涉案大厦地下三层的分成,南雅公司取得车位318个,面积为3768.7296平方米,并载明具---置,杨箕公司取得车位20个(面积为209.0104平方米,并载明车位的具---置和编号)及层共有面积3195.4460平方米,第二层共有面积3486.4035平方米,第三层共有面积1553.3201平方米,共8444.18平方米。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z员会给一审法z院的复函中也明确表示结合《负一层至负三层分成说明报告》以及该项目初始登记情况,杨箕公司分配的涉案大厦地下层8444.18平方米除了地下三层的20个车位(面积为209.0104平方米)之外,剩余面积8235.1696平方米属车道等公共面积,二审中杨箕公司和南雅公司均确认公共面积不能登记至个人或其他组织名下。在此情况下,杨箕公司在本案中要求将涉案大厦地下层其分配取得的8444.18平方米中除20个车位之外的面积登记至其名下,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当时杨箕公司所分配取得的地下面积8444.18平方米中为何仅于该报告中确定了20个车位209.0104平方米的具---置,而没有对其余的8235.1696平方米所对应的位置予以确定,杨箕公司作为该报告的签约盖章主体应该是清楚的。
广州购房人未准时---,开发商作为担z保人能解除预售合同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可以。这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开发商作为担z保人---后可向购房人追偿,但无权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
法z院认为,因元某公司、袁某之间存在商品房预售合同关系以及两者与案外人之间存在银行---z款担z保---合同关系。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元某公司作为开发商承担的合同义务是交付房屋、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至购房人名下;而袁某作为购房人的合同义务是支付购房款。本案中,袁某已经依约支付了88524房款,元某公司庭审后陈述涉案房屋还有1319元面积差异款未付清,法z院认为袁某未支付该部分款项的行为并未构成---违约,由袁某付清该部分款项即可,元某公司也已经将涉案房屋实际交付给袁某使用多年,双方商品房预售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已经基本完成。至于袁某未按期偿还银行---z款致使元某公司---承担其作为---人应承担的连带清偿责任,这属于元某公司原本应该预知的合同风险,其依此享----人承责后---向---人袁某进行追偿的权利。元某公司以袁某违反商品房预售合同为由,诉请解除双方之间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z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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