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花都区买卖合同无效赔偿咨询-「多图」
广州九几年签订的宅基地买卖合同有效吗?
张静律师解答:无效。只要没有办理宅基地证更名,就全部无效,不管是哪年签订的买卖合同.我国1990年之前民间还可以办理宅基地过户不限户z口在本村,但法律从没有明确规定说宅基地房可以买卖。所以实践中,如果1990年前买的宅基地并办理了过户的,法z院就默认合同有效。如没有办理过户的,则全部为无效合同。
判z决书节选:
关于涉讼《房屋转让合约》的效力认定问题。《物权法》百五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有关规定。”涉讼《房屋转让合约》签订于1992年,一审判z决引用的《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系该法1998年修正版的规定,属于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纠正。然而,根据1988年修正的《土地管理法》第二条关于“------实行土地的公有制,即---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z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z法转让土地。”及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关于“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之规定,可以看到法律对于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一直保持禁止性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以身份为基础的权利,其权利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即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宅基地使用权的这一权利属性并未因为《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的修改而发生变更。因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宅基地上房屋合建的,合同无效。依据“房地一致”的原则,一审法z院在实体上认定涉讼《房屋转让合约》为无效合同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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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个人与经济社签订的房地产开发协议无效后如何处理?
张静律师解答:房地产开发协议无效后,集体土地应返还,个人交的款项也应返还给个人。如上面已经建有上盖物的,则评估建房损失,由双方按过错比例承担。
判z决书节选:
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无效,双方因合同取得的财物应相互返还。周某应当将涉案地块的使用权交还官某经济合作社,故对周某主张将合作开发的土地使用权归其所有,流转使用权的收益归其所有的诉z讼请求,不予支持。对官某经济合作社反诉主张周某返还土地的诉z讼请求,予以支持。周某签订《合作开发协议》后向官某经济合作社支付了保定金1500万元,官某经济合作社应当予以返还,且官某经济合作社同意予以返还,现周某主张官某经济合作社返还1500万元保定金合理---,予以支持。对于周某要求东某经济联合社返还保定金1500万元,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周某与官某经济合作社均非具备房地产开发资格之主体,却签订了《合作开发协议》,双方对《合作开发协议》无效均存在一定的过错,对周某主张官某经济合作社、东某经济联合社支付-1500万元的诉z讼请求,不予支持。
广州宅基地买卖---中,同个经济联合社的算同村人吗?
张静律师解答:同一个经济联合社的,也算同村人。
法z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苏卖家等与龙买家等是否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是否有效。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z员会经营、管理”的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是由村集体组织进行统一管理。本案中,虽然苏卖家等与龙买家等分属于白头石经济合作社和班岭经济合作社,但两合作社均属于黄陂经济联合社,苏卖家等与龙买家等系黄陂经济联合社社员及黄陂社区居民委z员会的居民,在“村改居”之前,苏卖家等与龙买家等同属于黄陂村的村民,故涉案房屋系本村村民之间的买卖,排除了房屋不能流转的障碍,苏卖家等主张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缺乏依据。判z决驳回苏某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诉求。
广州---宅基地房屋价值评估报告怎么办?
张静律师解答:对评估报告---可以提异议,法z院可以要求评估人作出解释或补充。当事人收到补充后仍不满的,可以交费由评估人出庭接受询问。但除非有证据证明评估人没有资格或评估程序,是不能申请重新评估的,法z院仍会按评估报告判z决。
相关法律规定:
《z高人民z法z院关于民事诉z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人民z法z院收到鉴定书后,应当及时将副本送交当事人。当事人对鉴定书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人民z法z院期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对于当事人的异议,人民z法z院应当要求鉴定人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人民z法z院认为有---的,可以要求鉴定人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的内容进行解释、说明或者补充。
第三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收到鉴定人的书面答复后仍有异议的,人民z法z院应当根据《诉z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通知有异议的当事人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并通知鉴定人出庭。有异议的当事人不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的,视为放弃异议。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均有异议的,分摊预交鉴定人出庭费用。
第三十九条 鉴定人出庭费用按照证人出庭作证费用的标准计算,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因鉴定意见不明确或者有瑕疵需要鉴定人出庭的,出庭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人民z法z院委托鉴定时已经确定鉴定人出庭费用包含在鉴定费用中的,不再通知当事人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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