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国联报废车回收有限公司 是天津交管局认定的正规报废汽车单位。
案例二:借车给没有的朋友开,发生事故,车主要赔吗? 【案情概要】2016年4月4日,刘某将其二轮摩托车(无证、未投保险)借给朋友王某外出游玩,王某没有。在西双湖北提,王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与孙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导致孙某-。因事故原因无法查清,队没有进行责任认定。孙某伤好后将车主刘某、借车人(肇事者)王某告上法庭,索赔6万多元。
天津国联报废车回收有限公司
天津交管局认定的正规报废汽车单位。
案例
律师评析
《-责任法》第五十一条:“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这一条明确规定,转让拼装车、报废车辆发生交通-损害时,由转让人与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典》与《-责任法》的规定基本一致,只是表达技术上稍有差异,《典》的表达准确:
新兴县局大队经现场勘查和,认定杨*乾负该宗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李*谋负该宗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该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责任认定恰当,具有较强的证明力,予以采信。李*谋、李*桢认为,李*谋驾驶车辆在慢车道正常行驶,没有,没有不文明行为,事故的发生是杨*乾没有让李*谋的车辆,-抢道横穿省道所造成的,杨*乾应当负该宗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请求本院予以纠正的主张,缺乏有力的证据证实。因此,李*谋、李*桢上述抗辩意见,理据不足,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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