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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公司进入破产程序了,民事-还继续审理吗?
张静律师解答:法z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民事-已经受理的应中止审理,待管理人接管-人财产后诉z讼继续进行。
判z决书节选:
关于本案是否中止审理的问题。清某公司因进入破产清z算程序,本院已于2020年3月19日发出《指z定管理人决定书》,指z定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作为该公司的管理人,至此,应视为管理人已经接管了清某公司公司。根据《企业破产法》第-规定,人民z法z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人的民事诉z讼或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人的财产后,该诉z讼或仲裁继续进行。鉴此,本案-不符合中止审理的条件,本院对清某公司管理人关于中止审理本案的请求不予接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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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开发商-交房,购房者可以解除合同吗?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但解除合同应在-期限内提出,期限为有催告的情况下三个月,无催告的情况下为一年。
判z决书节选:
泰某行使合同解除权是否超过-除斥期间。由于泰某现在才提出解除合同,故对解除合同的-应适用《合同法》及《z高人民z法z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双方合同约定广保公司需于1994年12月31日交付涉案房屋,并未约定具体的时间,但时至,广保公司仍未取得房地产权属-、亦未交付房屋,违约行为一直处于持续状态。即便泰某未在解除事由出现后的-时间内行使合同解除权,但泰某于2018年11月20日发函给广保公司再次要求广保公司三个月内交付房屋和办理-,广保公司收到该函件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上述义务,泰某作为守约方仍有权行使-解除权。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款的规定,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因此, 1994年12月29日、2003年6月4日签订的《广保公司贸易铺面转让合同》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均于2019年2月26日解除。
相关法律规定:
《z高人民z法z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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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商品房交楼的-条件是什么?
张静律师解答:交楼-条件是完成了竣工验收备案。此条件为-,不能以合同约定的形式变更。
相关法条:
《广东省人民z法z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的指引》第三十条: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完善商品房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 53 号)第十一条的规定,交付使用的商品房应当经过竣工验收合格并已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高于前款标准的,以合同约定为准;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低于前款标准的,按前款规定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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