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律师事务所简介精英律师「山东铭信」
连带-的另一法律构成是其发生的原因。连带-的发生原因有两种原因:一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二是当事人的约定。
在我国,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连带-有以下几种:
(1)个人合伙-。《民法通则》第35条第 2款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意味着每一个合伙人对合伙组织对外所负的-均负连带责任,都有义务全部履行。
(2)合伙型联营。企业之间,企业和-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成立一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合伙型联合经营组织,进行共同经营。这种合伙型联营同个人合伙一样,进行联合经营的法人组织对联合经营的-负连带责任。
(3)代理关系中的连带责任。代理关系中的连带责任,是指代理关系的三方当事人中,由于-事项的出现,某两方当事人共同向另一方当事人承担连带责任。在《民法通则》以及有关的司法解释中规定了以下几种代理中的连带-:甲、委托书授权不明时产生的连带责任。乙、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产生的连带责任。丙、无权代理产生的连带责任。丁、代理关系中因-行为产生的连带责任。
(4)共同-行为人的连带责任。《民法通则》-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行为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共同-行为人的连带责任产生的前提条件是共同-的成立。共同-行为人的连带责任必须首先具备共同-的成立要件。其中,一方面共同-行为人必须具备完-事行为能力。另一方面,各行为人主观上需有共同的过错,这是共同-的成立要件,而共同-是共同-行为人连带-成立的-前提。因此,没有行为人主观共同过错就没有没有共同-的成立,也就没有共同-行为人连带-的成立。
(5)-中的连带责任。-的方式有两种:一般-和连带-。连带-是-人在-履行期间届满时,既可以要求-人履行-,又可以要求-人履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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