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南沙区定金协议争议咨询咨询「多图」
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后不想买了,解除合同要赔偿吗?
张静律师解答:要。看合同约定和对方的诉z讼请求,还要看已经交了多少钱,只交了定金就没收定金,如还交了首付,可能还要赔偿-。但一般赔偿款总额不会超出购房者已经-的金额。如下面这个-,购房者交了16万。单方解除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是-的20%,如按这个标准计算,就超出16万了,于是法官调整了-为-的10%,这样刚好14万6,购房者还能再退1万4。
判z决书节选:
《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第二期首付房款应于在2018年12月10日前-,但洪某至今未交纳第二期首付房款,构成违约,达到合同约定解除条件,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中某公司诉请解除涉案《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中某公司主张-计算方式为《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的交易总价×20%+《商品房装修合同》的装修及配套服务费用×20%。涉案《商品房装修合同》并非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故中某公司要求依据涉案《商品房装修合同》第8.2条主张全部装修及配套服务费的20%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涉案《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附件七补充协议6.2条约定,洪某违约导致合同被解除,应向守约方中某公司支付-,-按该商品房交易总价的20%计算。洪某在答辩中申请调整-至-银z行同期同类存款利率计算,综合涉案合同履行情况、洪某-违约情况、中某公司的实际损失情况,本院酌情确定洪某按照《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中交易总价1469796元的10%即146979.6元向中某公司支付解约-。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诉z讼-,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特擅长二手房买卖-,商品房买卖-,宅基地房屋买卖-,房产确权-及商铺租赁与买卖--,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州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双方对合同条款的收楼日理解不同怎么办?
张静律师解答:收楼日包括实际收楼日和视为收楼日,按照通俗理解,收楼日应仅指实际收楼日。
判z决书节选:
御某公司还提出根据补充协议第十一条第三款第(2)项“乙方如有以下任何一种情形,甲方有权延期向乙方移交该商品房且无须承担任何延期交房责任:(2)乙方未按甲方明示和要求-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管理服务费等各项收楼和办z证税、费”的约定,其无需承担-交房的违约责任。法z院认为,第z一,补充协议第二十三条约定樊买家应于收楼日前-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关于该“收楼日”的理解,根据法z院查明的事实,补充协议部分涉及“收楼日”表述为“收楼日(包括实际收楼日或视为收楼日,以日期较前者为准)”或“收楼日(按本补充协议第十一条规定)”,即在括号内对收楼日的含义予以明确,而反观补充协议的第二十三条,并未对收楼日作出任何说明,故该收楼日不应按照第十一条中“收楼日(包括实际收楼日或视为收楼日,以日期较前者为准)”进行理解,按照通俗理解,该收楼日应仅指实际收楼日。第二,根据《御某名邸二期房屋交付通知书》以及所附的《广州御某名邸房屋业主入住应缴费用清单》,均反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于办理入住手续时-。因此,樊买家于办理收楼手续之日-专项维修资金未违反合同约定及御某公司的明示及要求,御某公司主张樊买家未按明示及要求-专项维修资金缺乏事实依据。综上,御某公司对其未依约交房的行为应承担-交房的违约责任。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诉z讼-,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特擅长二手房买卖-,商品房买卖-,宅基地房屋买卖-,房产确权-及商铺租赁与买卖--,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州开发商-交楼的-封顶条款有效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一定有效,法z院可以调整-金额。如下面这个-,法z院就认为-太低了,调高了。
案例介绍:
小陈与某开发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开发公司开发的某楼盘商品房下称案涉房屋。按合同约定,开发公司应当在2017年12月31日前将案涉房屋交付小陈使用。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果-交付房屋,开发公司应自本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的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每日按总-款0.01%的标准向小陈支付-,但-总额不超过总-款的2%。合同签订后,小陈按照合同约定向开发公司付清了全部购房款350万元。但案涉房屋至二审开庭之日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开发公司亦一直未通知小陈收楼。于是,小陈-至一审法z院,要求开发公司支付-交付-,同时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属于格式合同,约定的-明显低于其损失为由,要求突破-不超过总房款2%的“封顶线”。本案争议焦点为:-交付房屋,-应否以总房款的2%为限?
一审法z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交付-计算标准且-总额不超过2%,遂判z决:1、开发公司向小陈支付-交付-70000元;2、驳回小陈的其他诉z讼请求。
广州-二审认为,-“封顶”显然违反公平原则和诚实-原则,明显不-弥补买受人损失,应对-计算标准予以酌情调整,遂变更一审判z决第z一项为:开发公司向小陈支付-交付-189350元。
广州-解除认购书退定金-要注意什么?
张静律师解答:实践中只要证明双方曾就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协商过,是因为某条款无法达成一致才无法签订的,定金就都可以退,但就具体是什么事情无法达成一致,原告需要举证,如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此事发生过,则可能败诉。如下面这个-,原告-退定金的理由是开发商要求-签订《装修合同》,但却拿不出任何的证据证明该事实,终法z院以原告举证不能判z决其败诉。
法z院认为,赵某本案诉请珠某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共计100000元及利息的问题。因赵某、珠某公司签订的《楼宇认购书》明确约定了赵某应在2016年8月28日前向珠某公司支付涉案房屋的首期房款870241元,-未支付的,珠某公司有权解除《楼宇认购书》并没收赵某已-的定金。此后,珠某公司多次催促赵某履行认购书的义务,但赵某均未依约履行支付首期房款等。赵某抗辩因为珠某公司要求-签订《装修合同》导致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赵某有正当理由不交付首期款,珠某公司构成违约,应向赵某双倍返还定金并支付利息。但赵某未对此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判z决驳回赵某诉z讼请求。
联系时请说明是在云商网上看到的此信息,谢谢!
本页网址:https://www.ynshangji.com/xw/23759098.html
声明提示:
本页信息(文字、图片等资源)由用户自行发布,若侵犯您的权益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将迅速对信息进行核实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