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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禺区网签合同与三方合同不一致咨询多重优惠「广州合拓」

发布者: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1-11-19 






广州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付款的同时过户,都抗辩对方不履行怎么办?

  张静律师解答:法z院会问买家是否愿意支付剩余房款,如买家愿意就会判z决一方付款,一方过户。部分卖家明明是自己不想卖房了,却说是卖家不肯付款所以自己才不卖房。此种抗辩显然到了法庭上是行不通的。



相关法条:

《广东省高z级人民z法z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的指引》第三十六条:买受人请求出卖人交付房屋或者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出卖人以买受人未履行付款义务抗辩,经-合同约定买受人支付剩余购房款的义务先于或者与出卖人的交房、过户义务同时履行的,人民z法z院可以向出卖人释明反诉请求买受人支付剩余购房款,出卖人不提起反诉且合同符合继续履行条件的,可以作出同时履行判z决,即出卖人在买受人依合同约定支付剩余购房款时,交付房屋、协助买受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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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房屋买卖合同的解除时间如何认定?

  张静律师解答: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所以在一方违约时,守约方可以发函解除合同,对方收到解除函的时间就为合同解除的时间。如没有发函而直接-,就以-当天为合同解除的时间。



判z决书节选:

《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z-;(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z-,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案中,葛买家因-社z保中有欠缴记录致使不能符合广州市购房政策,从而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属于违约行为。邱卖家已于2019年5月6日向葛买家发《律师函》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葛买家在2019年5月7日签收,因此邱卖家主张邱卖家、葛买家之间的《存量房买卖合同》中有关房屋买卖合同条款已于2019年5月7日解除,法z院予以支持。因葛买家当庭表示同意与邱卖家解除网签合同,故对邱卖家主张葛买家配合其解除合同编号为穗存量房合字××号《广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中有关涉案房屋买卖合同条款的网签手续的诉z讼请求,法z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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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二手房买家没有购房资格,终无法过户算谁违约?

  张静律师解答:按照合同约定来认定是否构成违约。如下面这个-,合同约定“因政策原因导致买卖双方无法在2017年7月30日前过户,合同自动解除,卖方退还全部定金”。一审法官认为签订合同时双方都知晓买家没有购房资格,则该政策原因因是指其他政策,不包含买家不具备购房资格这个情况。判定买家构成违约,卖家可没收定金。二审法z院认为政策原因包含了购房资格的情况,认定买家不构成违约,定金退还。



判z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双方合同签订时,广州地区限购政策已实施多年,买卖双方及经纪方理应知晓。然而,在李买家不具有购房资格的情况下,李买家与陈卖家作为完-事行为能力人仍签订上述合同,买卖双方均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但该责任可相抵。在李买家不具备购房资格的情况下,李买家与陈卖家在《房屋买卖合同》第十三条-约定,因政策原因导致买卖双方无法在2017年7月30日前过户,合同自动解除,卖方退还全部定金。结合一审诉z讼中,证人梁某到庭所述及中介公司未收取中介费用的事实,前述第十三条的-约定应是各方对有关李买家的购房资格问题所作-约定,即李买家在2017年7月30日前未具备购房资格的,合同自动解除,卖方退还全部定金。为此,一审认定该条款中有关“政策原因”应理解为签订合同后所出现新的房屋调控政策,李买家未取得购房资格问题也不适用该合同十三条的约定欠妥,本院予以纠正。现李买家至2017年7月30日仍不具备购房资格,李买家根据前述条款要求陈卖家全额退还定金100000元有合同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一审认定李买家单方构成违约,判处李买家已交纳的定金100000元由陈卖家没收,不予退还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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