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新排污-的行业须知「科谱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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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管理暂行规定章
总则条 为规范排污-管理,根据《--环境保》《--水污染-法》《---污染-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规定和《国1务院办1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1发〔2016〕81号,制定本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国1家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公开排污许可-管理和执1法信息。
第二条 排污-的申请、核发、实施、-等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排污单位特指纳入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企业-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对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污染物的各类排污行为实行综合许可管理。排污单位申请并-一个排污-,同一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所有,位于不同地点的排污单位,应当分别申请和-排污-;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对具有核发权限的下级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的排污-核-况进行-检查和指导。不同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所有的排污单位,应当分别申请和-排污-。
禁止涂改排污-。禁止以出租、出借、买卖或者其他方式非1法转让排污-。排污单位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内方便公众-的位置悬挂排污-正本。
第三十四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规定,安装或者使用符合有关环境监测、计量规定的监测设备,按照规定维护监测设施,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对未采用污染-可行技术的,应当加强自行监测,评估污染-技术达标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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