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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都区卖家不肯配合过户咨询常用解决方案「在线咨询」

发布者: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1-11-20 






广州二手房买家多次变更-z款方式,卖家有义务配合吗?

  张静律师解答:如合同有约定则从约定,如无约定,卖家在不影响自己利益的情况下,应适当配合,超出适当范围外的要求,可以-。



判z决书节选:

双方当事人确因首期-资金差额问题产生争议,李买家实际需要支付的-资金超出《税费计算表》中估算的-资金。李买家变更-z款模式为“贴息-”,且取得银z行同-书,李买家签署-z款申请资料,该事实-证实双方以实际行为变更了按揭-z款模式,即从“公z积金商业-z款组合-”变更为“贴息-”。第三次,-名称为“东晖园x座xxx售后-”的沟通过程中,李买家在取得“贴息-”的中国银z行同-书后,又以“贴息-”月-金额可能略高于“组合-”为由反复多次提出要求按合同履行,即再行要求变更合同-z款方式为“公z积金商业-z款组合-”,此为新的合同变更请求,应当征得合同向对方的同意,2018年8月31日,陈卖家一方已通过微信回复的方式,同意配合再行变更-z款方式为“组合-”后。在此情况下,陈卖家一方及乐某公司多次在-“东晖园x座xxx售后-”中催促李买家履行合同义务,陈卖家一方多次通过邮政速递方式向李买家合同约定的通讯地址及工作单位邮寄催促函及律师函,李买家均未予理会,既不向银z行或按揭机构提起“组合-”申请,亦不按照原“贴息-”同-书履行合同义务。综上,李买家的行为已构成《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之约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守约方陈卖家行使合同解除权,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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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以办理房屋担z保-z款作为付款方式的如何处理?

  《广东省高z级人民z法z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的指引》第三十七条:当事人约定以办理房屋担z保-z款作为付款方式的,出卖人-配合办理担z保-z款,买受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可以支持其继续履行合同的诉z讼请求:



(一)已经依约付清购房款,或者同意在合理期限内-付清全部购房款且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有履行能力的;

(二)同意代为清偿债z务以消灭房屋上的抵z押权,并且同意在合理期限内一次付清购房款且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有履行能力的;

(三)已经取得银z行-z款承诺函,且-z款银z行在诉z讼中明确表示同意按照承诺函发放-z款的。

除上述情形外,一般应当依照合同法第z一百一十条第z一项关于合同事实上不能履行的规定,对买受人继续履行合同的诉z讼请求不予支持。





广州二手房买家无购房资格,卖家违约了还要担责吗?

  张静律师解答:此种情况下-可能判z决合同解除,互不担责。如下面这个-,卖家未按合同约定提前还-,但买家也无购房资格,终法z院判z决合同解除,定金返还,互不赔偿。



法z院认为,按照涉案合同约定,简卖家应在办妥房地产权-后20日内向银行申请提前还-,简卖家抗辩因2017年广州购房新政规定房屋-出具后两年以内不能转让,而吴买家提出公证的方法,简卖家不同意导致双方发生争执,因涉案合同无法履行才导致简卖家没有申请提前-。但根据广州-政z府办z公厅于2017年3月30日发布《广州-政z府办z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涉案房屋并非自该通知施行之日起购买的房屋,并非该通知的调整对象,而吴买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暂不具备购房资格并非必然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故简卖家未按照合同约定申请提前还-,已违反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虽吴买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暂不具备购房资格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但吴买家在合同约定的交易递件时具备购房资格是合同履行的-条件,但至庭审辩论终结前,吴买家仍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具备购房资格,且双方亦未就吴买家不具备购房资格的情况下对过户问题如何处理作出约定,故吴买家对涉案交易无法履行,亦存在过错,应承担违约责任。

吴买家主张解除双方签订的《预售房买卖合同》,且简卖家亦无异议,故法z院-判令解除双方于2017年3月8日签订的《预售房买卖合同》。吴买家主张简卖家返还定金50000元及房屋契税15511.56元。驳回吴买家要求赔偿损失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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