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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给水设备产品(一)强制性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是依据《强制性产品实施规则灭火设备产品》(编号:cnca-c18-03:2014 ) (以下简称实施规则)的要求编制, 作为实施规则的配套文件。依据实施规则和公共安全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以下简称评定中心)的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等有关要求,本着维护产品有效性、提升产品、服务企业和控制风险等原则,制定并公布本实施细则。
6.1.3不受理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1)不符合产业政策;(2) 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不能提供有效---、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企业需提供有效的法律文件);(3)以odm生产方式的委托;(4) 对同一单元产品重复或命名、型号规格等形式不同,但实质为同-单元产品的重复;(5) 以oem生产方式提出委托,其生产企业为d类生产企业;(6)其他---、实施规则、实施细则规定不得受理的情形。
7.1获证后---方式选择:获证后---方式包括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获证后的---检查、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或者检查。结合生产企业分类等情况,获证后---为其中一种或多种方式的组合。7.1.1 a类企业:获证后---方式为“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7.1.2 b类企业:获证后---方式为“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7.1.3 c类企业:获证后---方式为“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7.1.4d类企业:获证后---方式为“获证后生产现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获证后---检查”。除上述---模式外,评定中心可根据生产企业分类结果和过程实际情况,对a、b、c类生产企业增加获证后---检查、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或者检查,对d类生产企业增加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或者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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