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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给水设备产品(一)强制性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是依据《强制性产品实施规则灭火设备产品》(编号:cnca-c18-03:2014 ) (以下简称实施规则)的要求编制, 作为实施规则的配套文件。依据实施规则和公共安全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以下简称评定中心)的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等有关要求,本着维护产品有效性、提升产品、服务企业和控制风险等原则,制定并公布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消防灭火设备产品中的消防给水设备产品(一)包括:车用消防泵、消防球阀、消防泵组、室外消火栓、消防水鹤、室内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消防水枪、泡沫枪、干粉枪、脉冲气压喷雾水.枪、消防炮、分水器、集水器和消防接口。2.生产企业分类原则:评定中心收集、整理与产品及其生产企业有关的各类信息,并据此对生产企业进行分类。委托人、生产者-以配合。评定中心将生产企业分为四类,分别用a类、b类、c类、d类表示。
3、消防装备-检验中心消防装备-检验中心位于上海市,挂在公共安全部上海消防研究所。按照公共安全部对消防产品-检验任务的分工,主要检验任务是:各类于提式灭火器、简易式灭火器、推车式灭火器、各类消防车、消防泵及消防泵组、供水设备、消防梯、消防炮、机动车火花熄灭器、消防排烟风机设备、消防风机、消防船、消防飞机、消防水带、消防接口、各类消火栓及箱、消防水泵接合器、消防吸水胶管、消防软管卷盘、相关电气设备、各类消防人员个人装备及器具、破拆工具和救援设备、火场避难逃生器材等消防产品的检验。
8.5.2.2 -暂停的有关规定:(1)-暂停期间应视为无效,暂停期间内不得出厂、进口-覆盖的产品;(2)由于生产的季节性、按订单生产等原因,由委托人提出暂停-的,-暂停期限尤长为12个月,且 需至少提前1个月提出申请。除此情形外,暂停-的, -暂停期限尤长为3个月。暂停时间自评定中心签发暂停通知书之日算起。因违反-或出现问题等原因导致-处于暂停状态且未恢复的,评定中心暂不受 理与-无关的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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