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珠区宅基地能否继承咨询咨询「多图」
内人多,---的时候能多分补偿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一定,要看该项目的征收补偿标准。一般土地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和青苗补偿不受人数影响,但安置补助会收人数影响。
现在很多地区由于各种建设和道路建设需要拆除居民的房屋。有些朋友会有这样的疑虑。这时,在户籍上加一个人,补偿会增加吗?如果孩子在外地上学,被取消,补偿金会减少吗?因为这些关系到每个人的权益,所以我会分析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补偿和户籍的关系!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与户籍有什么关系呢?
律师解答:农村集体土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安置补助、地上附着物补偿和青苗补偿。其中,《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业主所有。土地安置补助专款,不得挪作他用。需要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应当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安置补助,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使用;其他单位安置的,应当向安置单位支付;不需要安置的统一发给个人安置补助,或者经安置人员同意,用于支付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由此可见,内人数的多的,可能分到安置费会多一些,具体还是要看该项目的征收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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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父母的宅基地登记在一个子女名下,能直接---继承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能,应先提起行政,撤销其名下宅基地证,然后才能---民事继承---,继承房屋。如下面这个---,父母的宅基地房被登记至一个继承人名下,其他继承人---继承房屋,终认为如要继承,需先撤销现登记人的宅基地证,终驳回诸位原告的---。
书节选:
2015年12月23日,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大某村民会出具《证明》,内容为“兹证明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大某阳谷四巷x号的宅基地房屋,在土改时,登记在龙x的名下,是龙x的祖屋,一九八四年,村委对房屋普查登记,当时居住在该房屋的人员只有龙四某,其余龙x的儿女均在外工作,故以龙四某的名字作代表登记。该房屋是龙x的祖屋,龙x的所有后人均有继承权。”原告据此要求继承龙x的宅基地及房屋,并与被告欧某1引致讼争。
本院认为,《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时---的个人---财产。本案为继承---,应首先确定被继承人龙x的遗产内容。尽管原告提供了---的证明以证实涉诉宅基地及地上房屋属于龙x所有,但至今该宅基地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在龙四某的名下。双方对涉诉宅基地以及地上房屋存在权属争议,理应处理该权属争议,而确权法律关系与原告主张的继承法律关系并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经释明,原告坚持其主张,故依据《民事法》百五十四条款第三项、《高人民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款、《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龙某1、龙某2、龙某3、龙某4、龙某5、龙某6、龙某7、龙某8、周某1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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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宅基地继承---中,申请笔迹鉴定一定能鉴定出来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一定,由于年份久远及现有技术受限的原因,经常出现无法鉴定的情况。如下面这个---,原告自己去委托了鉴定公司,但因为是单方委托的,不采纳鉴定结果。后委托了多家鉴定所进行笔迹鉴定,多家鉴定机构以不具备鉴定条件为由不予受理。终终于有鉴定机构出具了鉴定结果。可见不是所有的笔迹鉴定都一定能出结果的。
一审曾先后委托多间鉴定机构对《放弃继承权声明书》中谭某的指纹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均以不具备鉴定条件为由不予受理,而二审期间,天正鉴定中心对《协议书》中谭某的指纹进行鉴定,并予以确认,鉴定机构在一、二审期间所得出的鉴定结论并不存在矛盾之处。一审鉴于间委托的鉴定机构未能对《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的指纹进行鉴定而委托其他鉴定机构重新鉴定,而二审期间,天正鉴定中心能鉴定并做出结论,故此,不存在需要重新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综上,鉴于谭某1、陈某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天正鉴定中心进行的笔迹鉴定及指纹鉴定存在不---性,本院对其申请再次委托鉴定机构对《协议书》中“谭某”的笔迹及指纹进行鉴定的请求不予采纳。
广州宅基地使用证上的产权人和房管局查出的不一致怎么办?
张静律师解答:如无证明证明房管局的登记有误,应以房管局载明的产权登记人为准。
书节选:
认为:关于诉争的31号房屋的权属问题。冼某1提交的该房屋《村镇宅基地使用证》字号为穗天沙字第x1记载:使用人为冼某1。但广州市房地产档案馆存档的该房屋《天河区宅基地使用权情况表》沙字第x1记载:使用人为冼某3。我国《物权法》第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村镇宅基地使用证》是不动产权属---,广州市房地产档案馆存档《天河区宅基地使用权情况表》则属于不动产登记簿。现在诉争房屋的不动产权属证载与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冼某1仅以诉争房屋的《村镇宅基地使用证》字号为穗天沙字第x1与xx1号房屋的《村镇宅基地使用证》字号为穗天沙字第4175号上使用人姓名栏上的“村镇业务校对章”是为同一,主张不动产登记簿内容有错误,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该证据不---不动产登记簿记载。同时,曾向广州市天河区房地产登记、冼村街道办事处、广州市天河区冼村经济发展,均未发现保存有诉争房屋、1号房屋的其他相关资料。冼某1二审提交的沙河镇宅基地房屋情况登记表穗天沙字第x1、第4175号仅为照片,无提供证据原件,且与调查的情况不符,故---本案二审的处理依据。综上,诉争房屋的权属应以广州市房地产档案馆存档的天河区宅基地使用权情况表为准,即诉争房屋登记在冼某3名下,属于冼某3与卢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各占一半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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